2022年3月22日,安徽省人社厅等8部门印发了《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实施办法》起草背景、起草过程、范围期限、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2021年8月,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人社部等7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返还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各省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人社部发〔2021〕6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存储、退还等程序,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更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促进企业守法诚信、良性发展,经与省有关部门会商,联合制定《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省人社厅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21〕65号文件要求,参考借鉴北京、浙江、甘肃、河南等兄弟省市已出台文件或征求意见稿,吸收了部分省内地市已出台政策中好的做法,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经两次书面征求省市有关等单位意见建议,并组织涉及市场主体集中座谈研讨,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
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提请省人社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联合印发实施。
三、范围期限
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项目、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坚持“统一政策标准、规范经办流程、分类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共五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使用、工资保证金监管和附则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明确作为专项资金,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从源头上预防欠薪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明确市级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工资保证金具体管理工作。
(二)规定存储形式、比例和差异化缴存措施。以注重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发展利益平衡为导向,在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缴存形式更加灵活多样,鼓励企业使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探索引用担保公司保函,给予企业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在落实国家及省规定存储比例范围内,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额,分两个档次具体规定了保证金存储比例,每一档次设置了最高缴存限额,减轻企业资金占用压力。
结合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建立与企业征信相挂钩的管理机制,发挥工资保证金制度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作用,对连续2年和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或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称号、优秀建筑业企业及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A级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保证金实行减免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3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存储比例也可以下浮;而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在处理处罚的基础上,还将相应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体现差异化管理原则。
(三)规范工资保证金存储和使用。为规范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实施办法》对存储协议的签订、备案制度、动用程序、限期补足、资金返还、账户注销等方面制定了完整详细的流程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备案、撤销办理流程更加简化,并就相关程序性文书制作了样本模板,方便监管部门、经办机构和企业操作。
(四)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管。重点强调了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杜绝保证金违法违规使用的情况,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拖欠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能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保证金账户管理形成完整严密的闭环,政府部门只行使监管权力,不涉及任何收费。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如果施工总承包企业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办银行或保险公司需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将拖欠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均无权启用和调配账户资金,从制度上杜绝保证金随意支取、挪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