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人社〔2022〕52号
为了使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最大程度保障参保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有效稳定就业局势,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待遇发放原则
第一条 坚持“申请时间优先、扩大保障范围、公平公正、突出人文关怀”的原则,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做到应享尽享,应补尽补。
第二条 充分考虑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审慎选择、范围适度、公平公正、及时地全力惠企业、稳就业。
第二章 待遇发放审核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包括享受待遇人员资格审查与验证、失业保险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待遇、一次性求职补贴、生育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等。
第三条 对享受待遇人员或企业(单位)资格审核:申请人是否为被用人单位辞退人员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等人员,符合失业登记条件并有求职要求的;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省厅规定的裁员率,征信是否有问题,环保是否有问题。
第四条 审核内容:企业(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章 待遇申领
第五条 失业保险金待遇支付受理审核需提供材料:1.窗口受理:社保卡或身份证。2.网上受理(支付宝、微信等)。
审核内容包括: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符合失业登记条件并有求职要求的。
补贴标准:按照申领地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六条 医疗保险费待遇受理审核材料: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即可享受。补贴标准:按照申领地市本级最低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七条 一次性求职补贴受理审核材料: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第一个月享受。补贴标准:1000元。
第八条 生育补贴受理审核材料: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需提供:准生证、出生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补贴标准:按当月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5个月一次性计发。
第九条 技能提升补贴受理审核材料:社保卡、人社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审核内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标准: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技能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失业期间取得相应证书已获培训补助不再享此补贴。
第十条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理审核材料: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申请。
审核内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
补贴标准:依据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金额返还。返还比例依据省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失业补助金受理审核材料:1.窗口受理:社保卡或身份证。2.网上受理(支付宝、微信等)。
审核内容包括:1.通过“安徽省集中职工社保系统”、“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核实申请人是否失业保险参保,且在2021年之后离职。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2021年1月1日后对于缴费满12个月按500元/月,缴费不满12个月按300元/月。补贴时间为6个月。
第十二条 价格临时补贴。是为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向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群众发放的补贴。主要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省、市每年最新政策执行。
第四章 待遇发放审批
第十三条 各项待遇申请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窗口负责收集相关材料,失业保险股负责进行材料初审,确保资料齐全后进行系统比对,依托“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安徽省集中职工社保系统”、“部级比对查询系统”等系统进行发放前比对,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复审,形成待遇发放工作方案,经中心工作例会或班子会通过后呈局分管领导审阅,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对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监督电话等应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如遇政策文件规定需立即拨付的款项,需遵循“事前拨付、事后报告”的原则,先行报告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及时呈报局党组会。
第十五条 各项资金发放时,必须由中心分管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送财务股复核,中心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待遇享受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以及企业(单位)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第五章 稽核督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就业中心失业保险股需要建立相应台账,统一管理,应及时通过“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安徽省集中职工社保系统”、“部级比对查询系统”等其他方式进行失业保险金待遇核查,重新就业或不符合条件的需停止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失业保险基金待遇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具体由人社局就业中心负责解释。
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