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人社局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09-01 16:13 信息来源:霍山县人社局  字体:[  ]


1.为什么要在事业单位建立特设岗位制度?

一是为更好地适应我省深化“双招双引”打造聚才引才育才强磁场、赋能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二是为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吸引和激励更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投身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的需要。三是完善落实国家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国家在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之初明确规定,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

2.什么是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为引进、聘用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经批准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3.哪些单位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一般应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健全,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

4.哪种情形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实施办法》规定了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引进和聘用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三种情形:

(一)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确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新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或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荣誉称号,或在技术攻关、科研创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在本行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符合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相关规定,满足特设岗位条件,且确因工作需要急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5.一个事业单位可以设置多少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实行突出重点、保障急需、总量控制特设岗位按照事业单位现有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10%设置,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且数量最多不超过50个。

6.对科技成果转化率高、科技创新力度大的单位有无激励措施?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特设岗位激励机制。对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高校、新入选国家重点建设或新承担国家级重大研发项目(平台)的事业单位,可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3%另行增设特设岗位。激励机制所增加的岗位结构比例不重复增加。

7.特设岗位岗位等级的设置有要求吗?

省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农村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农技推广机构等乡镇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特设岗位设置的具体等级一般应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8.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有什么要求?

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应高于本单位或本行业相应常设岗位的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任职条件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特殊情况下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办理。

9.如何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置和使用:

(一)申请。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明确工作任务、设置理由、拟设置的具体岗位和拟聘人员,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

(二)审核。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评议和公示。

(三)备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实施。备案程序完成后,事业单位应尽快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特设岗位的,应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10.事业单位如何引进特设岗位拟聘人员?(事业单位引进特设岗位拟聘人员的程序是什么?)

事业单位引进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或交流调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可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

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1.特设岗位人员聘期是几年?聘期届满后如何管理?

特设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课题)或省级重大重点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需要延长,且聘期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按规定程序经备案后,可适当延长聘用期限。聘用期限最多延长一个聘期。

特设岗位人员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转为常设岗位人员。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出现空缺的,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可转聘至常设岗位,变更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无空缺,但总体有空缺岗位,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经与单位协商一致,聘期届满后,可参与本单位竞聘上岗,聘至相应常设岗位。特设岗位聘期可与常设岗位聘期合并计算。

12.特设岗位人员工资待遇如何?

事业单位应按特设岗位具体等级确定所聘人员的基本工资待遇。对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所需绩效工资按规定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各地按分级管理原则自行研究确定绩效工资核定办法。

13.特设岗位人员如何考核?

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加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续聘、解聘及转为常设岗位的重要依据。

14.特设岗位人员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后该怎么办?

特设岗位人员聘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的,事业单位应报请核销岗位。

15.特设岗位本单位在编人员可否申请使用?如何管理?

《实施办法》兼顾了引进人才和本土人才,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也可用于本单位现有符合条件的拔尖人才。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聘任到特设岗位的,应按《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备案和聘任,不受本单位常设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可在沿用原聘用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变更书,进一步明确其特设岗位目标责任,执行特设岗位相应薪酬待遇。聘期届满后,回归常设岗位管理。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