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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解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相关政策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2-28 11:04 信息来源:霍山县人社局  字体:[  ]

1、我国工时制度有哪几种?

答:我国目前有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其中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又被称为“特殊工时制”。

2、什么是标准工时制?

答:标准工时制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3、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4、对哪些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 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5、对哪些岗位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一)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 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三) 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劳动者;

(四) 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劳动者。

6、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要办理审批手续?

答: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为1年,期限届满后,由人社部门进行复审。

7、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仍需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答:企业可以按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支付1.5倍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3倍工资。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相关规定。

8、法定年节假日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类型。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根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具体为:

新年,放假1天(1月1 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9、法定休假日加班应支付多少加班工资?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10、休息日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应支付多少加班工资?

: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天。1995 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 174 号)规定,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为工作5天、休息2 天。该决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11、年休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积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12、在申请休年休假时,职工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能累计计算吗?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时间如何核算?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13、职工有哪些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14、那些休假是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15、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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