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宽就业帮扶渠道,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286号),现面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开征集2025年公益性岗位,专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均可向县人社局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申请。
二、征集范围
(一)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
三、征集程序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可向县人社局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
四、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五、对接程序
(一)县人社局根据就业困难对象数量和需求等情况,合理核定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种类和数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安置:
1.公布信息。县人社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2.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县人社局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附件2)、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3.考察聘用。县人社局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4.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六、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公益性岗位个人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县人社局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
七、补贴政策
1.用人单位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全额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4.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3)及花名册(附件4)、社会保险缴费单据(附件5、6)、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银行流水以及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等材料。
八、日常管理
1.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3.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县人社局备案。
九、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通知发布后即可申请
申报地点:霍山县人才综合服务中心人力资源股
联系人:王义明
联系电话:0564-3912137
附件1
霍山县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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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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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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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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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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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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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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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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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人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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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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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公益性岗位 名称 |
岗位数量 |
工作 内容 |
招用条件 |
薪酬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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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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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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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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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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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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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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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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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意见 |
分管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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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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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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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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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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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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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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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对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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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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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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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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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岗 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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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到托底性岗位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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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工作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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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 名 |
以上资料由本人填写,情况真实,自愿申请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自觉遵守公益性岗位相关规章制度。
签 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霍山县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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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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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人数 |
人 |
享受补贴期限 |
年 月 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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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社保补贴金额 |
元 |
职工养老保险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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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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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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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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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岗位补贴金额 |
元 |
申报个人岗位补贴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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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岗位补贴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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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贴合计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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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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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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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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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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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承诺 |
本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在有效期内,已按规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若本单位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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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意见 |
经审核,该单位公益性岗位现有就业困难人员 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元,享受岗位补贴 元(其中:个人岗位补贴 元、单位岗位补贴 元),以上两项补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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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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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
分管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
申请单位(盖章):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时间 |
就业援助对象类型 |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起止日期 ( 年 月- 年 月) |
个人岗位 补贴金额 (元)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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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联系电话应为申请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手机号码或家庭联系电话。
附件5
霍山县公益性岗位 年 月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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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姓名 |
合计 |
社会保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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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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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中心审核情况 |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霍山县公益性岗位 年 月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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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姓名 |
合计 |
医疗保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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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局审核情况 |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