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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六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6-10 10:53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0〕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六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公众环保意识持续增强、参与监督积极性逐渐提高。一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新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二是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水泥、玻璃和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三)奖励条件

符合举报条件的,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可以给予1000—20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要求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或者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若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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