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等规定要求。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文件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其中《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中第四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市区划定禁止直接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
二、制定意义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三、起草过程
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文件中相关规定,结合霍山实际,起草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
四、工作目标
禁止直接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五、主要任务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禁止使用高污染的燃料或者物质。
六、主要内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35蒸吨以下)、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除外);禁燃区内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拆除,能源供应实行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集中供热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未完成拆除的不得发放登记许可证。
七、保障措施
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县市监、经信、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