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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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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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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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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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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