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云上屋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2UY0FRXU
法定代表人:项菊枝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单龙寺镇扫帚河村店子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24、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霍山县南岳山-佛子岭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香炉畈村建设民宿工程,已建成的工程有:游客接待中心、12个民宿房间及出入民宿的青石板台阶步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霍山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一份,证明适格主体的情况;
2、2024年4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4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风景名胜区从事民宿建设情况;
3、2024年4月24日现场无人机拍摄鸟瞰图2张及南岳山-佛子岭水库风景名胜区范围图1张,证明民宿建设项目内容及所处区域情况;
4、《当事人送达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霍山县林业局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含相关附件)10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民宿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霍山)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3〕55号)第四条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的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表14裁量标准,经六安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 户名: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霍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