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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霍山)罚〔2024〕6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8-26 17:18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安徽永友竹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2WQ8G3XQ,法定代表人曹永,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衡山众创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62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霍山县城市管理局反映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永康桥村翁家巷组)北侧拆迁空地倾倒一般工业固废(炉渣),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67日前往现场调查。经核实,安徽永友竹木有限公司委托个体运输户俞某运输处置该公司工业固废(炉渣),未对受托方俞某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签订书面合同及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适格主体的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受托人的身份

2202467日对受托人个体司机俞某调查询问笔录1,2024621日安徽永友竹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永友竹木有限公司委托个体运输户俞某运输处置该公司炉渣,未对受托方俞某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签订书面合同及污染防治要求 

3202462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永康桥村翁家巷组)北侧拆迁空地倾倒一般工业固废炉渣);

4关于安徽永友竹木有限公司、安徽恒仁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原安徽隆兴竹业制造有限公司环评报告表的请示,证明安徽永友竹木有限公司环评使用情况

5、安徽隆兴竹业制造有限公司《大别山毛竹高效产业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46页及环评批复,证明该公司工业固废处置要求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481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霍山)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你公司于2024625日主动申请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4723日,向我局递交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经过生态环境损害评估,202482日与六安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484日,对倾倒的工业固废已完成清运,受污染的地表水已抽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赔偿义务履行到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根据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集体讨论结果,你单位适用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经集体讨论得出(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100-10万)×0%=10万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 (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款第一、第五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最终罚款金额,且相比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去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减轻处罚后罚款金额=10×1-50%=5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 户名: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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