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意思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法定代表人:岳*红,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堆谷山路*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手糊成型工序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密闭房及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合法有效;
3、2024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手糊成型工序未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4、2024年9月26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手糊成型工序未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正在作业;
5、安徽意思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6000套环保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及环评批复等,证明你公司手糊成型工序污染防治设施要求;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及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储德峰 电话:0564-5026281
地 址:霍山县政务区 邮政编码:237200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