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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霍山)罚〔2025〕2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3-05 11:37 信息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安徽省霍山县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0F,法定代表人潘家东,地址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206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22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221224日,执法人员对安徽省霍山县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院门诊负一楼新上一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uCT960+型,急救中心负一楼新移入一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UCT510型和一台医用诊断X 射线装置U588i,未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王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 
    3.20252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院门诊负一楼新上一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uCT960+型,急救中心负一楼新移入一台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UCT510型和一台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U588i型,上述3台射线装置有使用记录,未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4.2025221日、224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和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医院建设项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环保设施及许可证落实情况以及裁量事实;  
    5.安徽省霍山县医院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辐射安全许可证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证明该公司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6.安徽省霍山县医院CTDR检查情况汇总表,证明该院射线装置使用情况; 
    7.安徽省霍山县医院CTDR收费执行标准,六安市医疗服务价格名录(2022),安徽省霍山县医院CTDR运行收入汇总表,证明该院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来的违法所得为82758元; 
    8.全国生态环境信访举报管理平台查询结果,证明安徽省霍山县医院无信访投诉情况; 
    9.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规定

我局于2025225《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六环(霍山)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1(1)根据规定中的计算方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数为1万元,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为10万元;  (2)射线装置种类和范围为三类射线装置,裁量百分值为0%;  (3)射线装置数量为23台三类射线装置,裁量百分值为3%;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一至三个月,裁量百分值为2%(5)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为措施完备,裁量百分值为0%;  (6)经查询安徽省霍山县医院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

(7)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法定最高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案件总分值=1+10-1×5%=1.4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捌萬贰仟柒佰伍拾捌圆,罚款壹万肆仟伍佰圆,共计玖萬柒仟贰佰伍拾捌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 户名: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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