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鑫美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86903, 法定代表人王*雨,地址 六安市霍山县与儿街镇凡冲村。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第一季度比对监测报告颗粒物、二氧化硫、流速、烟温、湿度比对结果不合格,工况机二氧化硫数值与国发平台二氧化硫数据误差超过1%,未开展在线监测设备量值溯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5年8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比对监测报告颗粒物、二氧化硫、流速、烟温、湿度比对结果不合格,工况机二氧化硫数值与国发平台二氧化硫数据误差超过1%,未开展在线监测设备量值溯源的情况;
3.2025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比对监测报告颗粒物、二氧化硫、流速、烟温、湿度比对结果不合格,工况机二氧化硫数值与国发平台二氧化硫数据误差超过1%,未开展在线监测设备量值溯源的情况;
4.该公司数采仪6月18日数据以及国发平台6月18日数据,证明该公司6月18日工况机二氧化硫数值与国发平台二氧化硫数据误差超过1%的情况;
5.2025年一季度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比对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比对监测报告颗粒物、二氧化硫、流速、烟温、湿度比对结果不合格;
6.环保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宏展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该公司提供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服务;
7.2025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开展量值溯源时间超过1年;
8.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环评手续履行情况;
9.全国生态环境信访举报管理平台查询结果,证明霍山鑫美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无信访投诉情况;
10.关于印发《六安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六环函【2025】36号)文件,证明该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身份和资格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6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厅(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厅(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凯 电话:0564-5026945
地 址:霍山县霍山大道与纬三路交叉口300米
邮政编码:237200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