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霍山县2021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工作方案的批复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批准〈霍山县2021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请示》(霍住保办〔202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工作方案》,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我县2021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目标任务。
2021年3月25日
霍山县2021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大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力度,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行为,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5〕251号)和《霍山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霍政办﹝2013﹞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的的统一领导下,县直相关单位及衡山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社区(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严格把关。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凡提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都要严格按照社区(企业)、镇政府(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及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进行。
3、坚持特殊群体优先。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退伍军人和房屋被征收户。
二、时间安排
实行全年常态化申请、审核和发放。
三、发放对象
1、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城区新就业职工;
3、城区退伍军人;
4、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
5、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四、发放标准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不超过3人(含3人)的,发放标准7元/人/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不超过3人(含3人)的,发放标准5元/人/月/㎡。发放面积1人户按住房面积27㎡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人均住房面积17㎡计算。发放依据以低保证、收入证明以及户口簿载明的实际人数为准,超过3人的,按3人发放。
2、城区新就业职工发放标准5元/人/月/㎡,申请人未婚或单身的按1人发放,发放面积按住房面积27㎡计算;已婚的按2人计算,发放面积按人均住房面积17㎡计算。
3、城区退伍军人发放标准5元/人/月/㎡,申请人未婚或单身的按1人发放,发放面积按住房面积27㎡计算;已婚的按2人计算,发放面积按人均住房面积17㎡计算。
4、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有低保证的按7元/人/月/㎡发放,无低保证的按5元/人/月/㎡发放;申请人未婚或单身的按1人发放,发放面积按住房面积27㎡计算;已婚的按2人计算,发放面积按人均住房面积17㎡计算。
5、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低保证的按7元/人/月/㎡发放,无低保证的按5元/人/月/㎡发放;申请人未婚或单身的按1人发放,发放面积按住房面积27㎡计算;已婚的按2人计算,发放面积按人均住房面积17㎡计算。
五、申请条件
1、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衡山镇或经济开发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其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本年度城镇低保标准的2倍(即1260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350元;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17㎡及以下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4)申请家庭无私家车辆(用于维持生计的唯一小型运营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5)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开办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且经营正常;
(6)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7)申请家庭共同生活、居住人口中有年满70周岁
(1951年1月1日前出生)老年人或三级(含三级)以上残疾人等特困家庭优先保障。
2、城区新就业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地在衡山镇或经济开发区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公招人员;
(2)办理录用手续未满5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7㎡及以下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3、城区退伍军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地在衡山镇或经济开发区的机关或事业单位退伍安置军人;
(2)办理安置手续未满5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7㎡及以下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4、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我县非城区户籍,即:除衡山镇或经济开发区以外的乡镇户籍;
(2)申请人在城区所在企业稳定就业满三年且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人社部门备案,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
(3)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私房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即不超过2350元);
(5)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私家车辆(用于家庭维持生计的唯一小型运营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6)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开办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且经营正常。
5、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我县环卫企业、公交公司的环卫工人(城区)和公交司机;
(2)申请人从事该项工作满一年,与所在企业(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并经县人社部门备案;
(3)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私房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即不超过2350元);
(5)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私家车辆(用于家庭维持生计的唯一小型运营车辆视家庭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6)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无开办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且经营正常。
6、下列收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奖金、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费;(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5)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6)其他劳务收入;(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六、审核程序
(一)申请
1、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向居住地的社区或管委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县民政部门出具统一格式的低保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收入证明(原件);
(4)无住房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无住房证明和住房租赁协议(原件),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城区新就业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审查后,集中向所在社区或管委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县人社、组织部门出具的录用证明(原件);
(4)所在单位出具的无住房和未租住公房的证明(原件)。
3、城区退伍军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审查后,集中向所在社区或管委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县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原件);
(4)所在单位出具的无住房和未租住公房的证明(原件)。
4、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向所在企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住房情况调查表》;
(3)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结婚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和当月工资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5、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住房情况调查表》;
(3)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结婚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当月工资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初审及公示
1、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区新就业职工、退伍军人
社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衡山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衡山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社区(或现居住地)和申请人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2、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所在企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车辆)、工商登记、劳动就业合同、养老保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审核及公示
1、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区新就业职工、退伍军人
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公安、人社、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收入、房屋、财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信息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政府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2、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衡山镇(管委)、公安、不动产登记、人社(社保)、
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住房、财产(车辆)、工商登记、劳动就业合同、养老保险等情况进行审核(信息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政府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七、有关要求
1、申请人如对审核、公示内容及程序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2、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参与审核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办事效率,实行“阳光”操作。凡把关不严的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