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动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政风行风评议测评体系,接受社会评议。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九)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考核等次。
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九条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年度考核前制订考核方案及百分考核细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相结合的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考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综合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审定后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乡镇、部门、单位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部门、单位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条例》及相关文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