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县级部门权责清单(住建局)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27 | 行政确认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
1.受理阶段;受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等登记确认申请; 2.审查阶段:组织人员到现场审查核实; 3.确定阶段:对相关古树名木进行确认,进行登记,并做好养护指导。 |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 ||
28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市政务服务中心房地产分中心送达。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 ||
241 | 行政确认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