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住建管〔2022〕10号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试行)的
通 知
县直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企业,在建项目部: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75号)、《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在中心城区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试行)的通知》(六建质函〔2018〕245号)、《霍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霍政秘〔2020〕43号)等文件精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稳步推进我县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意义
实行工程质量保险,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探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创新,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行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二、推行范围
全县在建的建设工程。
三、基本承保范围和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基本承保范围和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其它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规定的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
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操作模式
以“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不变”和“风险防控到位、费率设置合理、理赔便捷及时”为基本原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再采取预留方式,须使用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方式替代。施工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承保的期限与工程质量保修的期限一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至保修期结束。保险机构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期间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履行保修和赔偿义务。采用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险机构在承保前自行对项目进行风险勘探,根据勘探结果及施工方的资质、信用等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保险机构风险勘探时,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等。
五、理赔规定
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充分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编制《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
业主在保险期内认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申请。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工程投保工程质量保险而免责。保险机构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保险机构有权依法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六、监督指导
工程质量保险采取市场化原则推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在工程质量保险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2022年5月30日
霍山县住建局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