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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文件)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4-12 19:32 信息来源:霍山县住建局  字体:[  ]

霍政办〔2021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管理的意见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长效管理,遏制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防范项目建设风险,保障顺利交付办证,维护购房群众利益,引导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立由县政府办、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加的县建设管理专项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以专项小组名义发布工作提示单,各成员单位从源头共享项目信息,明晰审查要点,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建设管理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第四条  (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依据相关审批文件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严格校审,确保建筑、结构等各专业图纸一致。(责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  (方案审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第六条  (图审管理)县住建局加强设计及图审管理,实时开展质量检查,如发现设计、图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或建设项目因设计、图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后期群访群诉等问题的,记入设计、图审单位失信信息。(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规范施工许可审批,对不符合规划、人防许可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县住建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包括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及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实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管理,统一申领施工许可证,并同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第八条  (规划批后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启动批后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确保各类在建项目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治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第九条  (部门联动)建设过程中,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负责监管,建设工程规划经县自然资源局、城管局验线合格后,县住建局方可组织桩基、基槽及基础验收;结构封顶阶段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组织主体工程验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建局 县城管局)

第十条  (质量监管)县住建局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擅自修改设计方案、不按要求报审、不按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第十一条  (时序管控)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序管控,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须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将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与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相关联。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县自然资源局)

第十二条  (联合检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工程量达项目工程总量的4/5时,县房地产管理联席会议建设管理专项小组开展建设项目联合检查工作,对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等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责任单位:各建设管理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施全装修的新建住宅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全装修设计内容,并应与建筑、结构、设备、安装设计有效衔接。当全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时,全装修设计图纸应经图审机构审查,涉及重大变动的应经原结构设计单位或是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确认。(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补充条款须送县市场监管局备案。销售合同对商品房的用途、质量、装饰装修部品部件、配套设施、公摊面积、公共设施管理、房屋权证办理等内容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首次登记、抵押登记以及购房户的转移登记,及时将查封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信息告之相关单位。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第十六条  (交付管理)县住建局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除向购房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住宅综合查验资料备案证明、商品房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等相关证明资料外,须对各项配套设施、停车位数量及布局、小区出入口设置等前期广告宣传内容落实情况明确公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程序办理交付手续。(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县城管局)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县城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充分运用物业服务红黑榜、信用评价结果,规范前期物业选聘,对发生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禁止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要担负起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违建的职能。有物业管理的区域,对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纵容、串通、包庇违建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负责人,将该物业服务企业纳入企业信用管理。(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第十八条  (违建巡查)强化属地政府违建治理责任,各乡镇负责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项目违法建设的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

第十九条  (违建查处)有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发生在建设期间、尚未交付使用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移交县城管局查处;无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已交付使用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由县城管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制度)县房地产管理联席会议建设管理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机制,由县住房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并定期召开会议,对全县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阶段性突出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管理)将诚信管理贯穿项目报建、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由县住建局建立健全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诚信档案,进一步完善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制度,实行动态评价管理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依法依规加强房地产领域信用监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现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依法履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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