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2020〕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
霍山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对县城区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县自然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县住建局(征收中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制定指导。属地乡镇(园区)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县发改委、财政局、城管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征收中心)、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应及时落实征收补偿等费用。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装修、租赁房屋,不得户口迁入或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合法性等,依据有效权属记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为准。
调查结果实行两榜公示,第一榜公布房屋现状及安置人口情况,第二榜公布房屋及安置人口认定结果。
第八条 城区集体土地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按照本办法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一)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
(二)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在2006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有标注的;
(三)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在2006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没有标注,但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
第九条 集体土地上安置人口为征收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人员。界定截止时点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知公布之日,公布日期后新增人员不列入安置人员范围,具体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认定。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购房券、联户统建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核心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比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规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征转报批费用后,其余额为货币补偿金额。
土地征转报批费用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测算,并根据征地标准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核心区以外其他规划区域,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的1.7倍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城区住宅房屋选择购房券安置的,采用虚拟安置房评估方式计算,即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将虚拟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和土地征转报批费用后,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0㎡的,按照实际认定回迁面积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0㎡的,安置面积可以增购到人均40㎡,增购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予以扣除后结算。
选择购房券安置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回迁面积给予10%的面积奖励。
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可以购买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房屋。
购房券的制作、使用和结算流程按照《关于规范城区房屋征收购房券使用管理的通知》(霍房征组〔2019〕9号)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核心区外其他规划区域,选择联户统建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补偿,被征收人在统一规划的村庄安置点,按规划设计要求,采取自行建设或联户统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并统一放线。
第十五条 城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对同等面积实行1:1置换找补结构差价,并结合人均40㎡进行安置结算。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10-20㎡部分或超出至人均40㎡部分,按优惠价结算;超出20㎡以上或超出人均40㎡以外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综合成本价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重点工程处)测算,优惠价为综合成本价和安置房市场价的算术平均值。
合法建筑面积1:1置换后剩余面积,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补偿的1.7倍进行结算。
产权调换高层楼房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奖励10㎡分摊建筑面积。
经认定为沿街一层“住改商”的,可按一定比例置换回迁商业用途房屋并找补结构差价或给予使用功能补偿;非沿街一层的,给予适当经营补偿。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生产、办公、仓储等类型房屋原则上不予土地安置,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装潢,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或核心区外其他规划区域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1.5万元/安置人口的放弃宅基地奖励。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实际,采取按时段或与每日递减相结合等方式,按户或与按面积相结合等办法,合理规范设置奖励。具体奖励标准随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布。
第二十条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视情给予工料补助。
第二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阻挠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县自然资源局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及村(社区),应严格审查被征收房屋、计户及其安置人口情况,将调查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核查。
第二十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应当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项目,补偿安置政策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征收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