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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8-05-14 15:59 信息来源:霍山县住建局  字体:[  ]

霍政秘〔20185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商住开发性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凡经人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伪装、风、水、电、通信、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均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围。人防工程在战时或应急状态下由人防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依法统一调配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简称使用单位)为人防工程保护与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及水电、民用通风设备的维修保养,人防设备(防护防化、警报设备、储水箱、战时通风设施等)的维修更新,防护疏散功能的维护,便于平战转换方案落实,保护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监管。

二、建立分级管理体制。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本着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县政府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计划,依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制度和标准,加强对全县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以及城市社区(村)应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管理职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辖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及时上报检查结果。使用单位应认真落实人防工程维修保养计划和各项管护措施,明确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开展检查和维护保养,建立维护管理台账和档案,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完好和战时使用效能。

三、完善平时使用证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简称《平时使用证》)是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平时合法使用人防工程的行政许可凭证。人防工程使用前,使用单位凭建设单位盖章后的同意移交申请表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申领《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应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协议》和《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动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或拆除弃置人防工程,不得擅自转租人防工程或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不得非法伪造、冒用、涂改平时使用证。《平时使用证》遗失或损毁的,须及时报经发证机关批准申请补证;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须重新领证;确需变更用途或拆除报废的,应按规定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平时使用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须报请人防主管部门审验换证,逾期未办的视作放弃使用。实行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书》后5日内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未申领《平时使用证》擅自使用人防工程或维护管理不力的,由人防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四、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业务指导,建立相关防护功能的安全检查制度;公安、消防、住建、环保、安监、卫计、水务、城管、市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专项监管,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有关乡镇(园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对人防工程安全负总责,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切实做好消防、环保、防疫、防火、防汛、治安等各项安全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始终处于安全使用状态。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县安委会及相关部门采取综合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五、提升维护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省、市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实行人防工程四统一(制度内容统一,标识字体统一,责任书格式统一,安全检查记录簿统一),推进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法制化、制度化;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拓展智能技术应用领域,加快人防设备设施提档升级,逐步实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可视化、网络化、智能化;积极探索由专业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提供社会化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人防工程使用寿命和维护管理水平。新建人防工程的防护防化设备要安装规范、标识齐全,符合平战转换要求。人民防空防护防化、战时通风、供水、发配电等专用设备,使用单位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养护,并与其签订维修养护协议。平战结合工程平时要定点存放平战转换构件,并对其构件及预留项目部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战时能及时进行转换。要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坚持每月1次工程维护管理检查,如实填写《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登记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达到七个好标准(即: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完好、工程设备运转正常、备件配件保存完好、内部环境卫生清洁、工程无安全隐患、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合法、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

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县安监、住建、公安、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县市场监管局在受理房产开发企业注销申请时,应征询县人防办意见,对房产开发企业尚未依法变更维护管理主体,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的,暂缓其注销申请审批。县人防办要建立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县住建局应将房产企业、物业企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其信用考核内容,凡涉及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落实的,不得通过审验和资质晋升。对使用单位未认真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的,县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吊销平时使用证,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擅自变更人防工程用途、侵占人防工程、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设备设施、危害工程安全使用效能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对新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资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八、积极探索开发利用途径。使用单位应坚持管用结合、有偿使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应按照工程平时功能开发利用。作为停车位使用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附赠。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作为非经营性公用车库使用的人防工程,须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由所在社区与物业公司单独签订其维护管理委托协议,可将其公用设施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参照霍政办〔201568号文及相关规定执行)。租赁给业主使用的,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人防、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租赁价格的指导、监督,引导合理定价。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收益(包括租赁收益),由使用单位单独列账,用于该人防工程维修养护,日常维护费用按定额和维护管理考核情况列支,专业设备维护费用按专用设备维修养护协议支出,其收支情况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监督。对人防工程停车位存在出售或变相出售、附赠、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纠正。

九、落实维护管理经费。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的收入列支;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其所属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商住开发性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经费,从防空地下室平时利用收益等费用中列支;其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建设单位筹措。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国家《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执行。凡为平时使用而进行的工程改造和装修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个人)负责。

十、严格工作督查考评。人防主管部门要坚持月巡查、季督查、年考评,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定期检查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设施设备、内外环境、口部通道、使用状况、维护管理等情况,年度检查要做到全覆盖,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资料档案查验。在重大灾害期间和应急状态时,依法加强督察、巡查工作。按照《霍山县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对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予以通报表彰,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或以奖代补;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追责。

 

附件:霍山县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16日       

 

 

 

 

 

附件:

 

霍山县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项目

基本内容和要求

1

组织领导

1.人防工程托管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是否建立组织,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维护管理人员。

2.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是否与县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实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责任制。

2

维护管理

3.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是否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否签订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协议。

4.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是否做到四统一(制度内容统一、标识字体统一、责任书格式统一、安全检查记录簿统一)和七个好(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完好、工程设备运转正常、备件配件保存完好、内部环境卫生清洁、工程无安全隐患、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合法、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

5.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是否安装规范、标识齐全,符合平战转换要求;防护、防化、平战转换、战时通风、供水、发配电等专业设备是否委托专业机构维修养护,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维修养护协议。

6.维护管理人员是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如实填写《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登记簿》。

7.物业管理区域内作为公用停车位使用的,是否向小区业主开放,并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委托协议。

8.人防工程是否安全完好,平时开发利用时有无变更人防工程用途,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改变或降低其防护和使用功能,拆除或弃置人防设备等现象。

3

保障机制

9.维护管理单位是否落实维护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

10.有关单位建设的人防工程、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性公共住房等配建的人防工程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是否落实;开发利用收益和支出情况是否单独建帐,并优先用于该工程维修管护。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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