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秘〔2024〕17号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霍山县西部城市道路更新工程(茶乡大道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衡山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霍山县西部城市道路更新工程(茶乡大道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14日
霍山县西部城市道路更新工程(茶乡大道建设)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霍山县西部城市道路更新工程(茶乡大道建设)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茶乡大道及其周边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的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征收(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人:霍山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衡山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期限:签约及搬迁期限为12天,从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3月31日。
五、房屋确权
(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记载或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二)征收范围内未取得有效证件的房屋,但在航测图上有标注,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计算房屋面积标准的,经认定后比照合法建筑予以登记确权。
(三)在调查登记时,房屋已灭失或倒塌的不予登记确权。航测图上没有标注,且未取得有效证件的房屋,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
(四)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资料记载用途予以认定。
(五)航测图上标注的砖木结构以上房屋,未经批准翻建、扩建的,按照翻建、扩建前的房屋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六)未登记的或产权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误差的,以现场实际测量登记的面积为准。房屋征收面积测量按《房产测量规范》及《六安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执行。
六、安置人口确认
(一)安置人口界定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知印发之日。
(二)安置人口认定:属本次征收范围内的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人员,具体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认定。
七、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购房券)、联户统建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2、被征收合法有效房屋用途为办公、生产、仓储等,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超过人均40㎡的,人均40㎡以内部分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1.7倍结算,超过人均40㎡以外部分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结算;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不足人均40㎡的,以合法有效面积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1.7倍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安置人口的放弃宅基地奖励。
2、产权调换(购房券)
选择产权调换(购房券)的,采用虚拟安置房评估方式计算,即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将虚拟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附后)和土地的征转报批费用110元/㎡后,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超过人均40㎡的,人均40㎡以内部分按照购房券方式结算,超过人均40㎡以外部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不足人均40㎡的,可增购到人均40㎡,合法有效面积按照购房券方式结算,增购面积部分计算购房券金额时需扣除1500元/㎡的安置房综合成本价。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券制作、使用和结算流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券规定执行。
3、联户统建
选择联户统建的,被征收合法有效住宅房屋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安置地点位于迎驾厂社区和柳林小区,由镇规划建设局与城管执法分局统一放线,按规划设计图纸统一建设。违反规划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安置选号,征收安置实行“先搬先选”的原则,即“先搬迁、先验收、先选顺序号”。待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被征收户凭验收选号单顺序号,集中选择宅基地号。
4、非住宅房屋,按照《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八、奖励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购房券)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超过人均40㎡的,按照人均40㎡以内面积的15%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不足人均40㎡的,按照合法有效面积的15%给予奖励。
(二)航测图有标注的旧房未拆除的,以及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的航测图有标注的房屋,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签约的,可比照基准价补偿,并支付一次性搬家费和附属装潢费用;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签约的,给予工料补助(钢构及砖混以上结构350元/㎡、砖木200元/㎡、简易100元/㎡);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搬迁签约奖,被征收人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交出钥匙并签订协议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支付签约奖:
1、第1—10天。住宅房屋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奖励240元/㎡;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奖励60元/㎡。
2、第11—12天。住宅房屋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奖励120元/㎡;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奖励30元/㎡。
3、逾期搬迁签约的,不再予以奖励。
九、其他补偿
(一)附属装潢补偿,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8元/㎡计算,货币补偿支付一次,产权调换(购房券)、联户统建支付两次,最低按500元/户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置房屋建筑面积另增加10元/㎡。
(三)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购房券)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联户统建的,过渡期从签订协议之月起至交地放线之月止,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逾期据实结算。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生产类用房每月10元/㎡、办公及仓储类用房每月6元/㎡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十、补偿结算
主要依据征收补偿确认单、调查表、安置人口确认单、交房验收单、被征收人身份证等资料,交出原房地产等相关证件后,进行征收补偿签约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联户统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购房券)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领取购房券并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补偿协议、身份证等资料,自行购买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的商品房。购房券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签订购房合同,逾期自动失效,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本补偿方案给予货币补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购房总价款等于或超出购房券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企业结算;购房总价款低于购房券金额的,由售房企业向被征收人以货币方式垫付,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金额的10%。
十一、其它事项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阻挠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由霍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交出土地且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等费用并办理报停等手续。
(三)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留存在房屋内的全部设备设施及物品,均视为遗弃物,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若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五)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征收工作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一律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举报(电话:0564-5022032,邮箱:hs5022032@163.com)。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房屋征收,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本方案由县城区房屋征收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附表:购房券结构差价结算表
附表
购房券结构差价结算表
被征收房屋结构 |
找补差价(元/㎡) |
框 架 |
0 |
砖混一等 |
110 |
砖混二等 |
140 |
砖混三等 |
180 |
砖木一等 |
180 |
砖木二等 |
210 |
砖木三等 |
260 |
庇 房 |
600 |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