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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及执法依据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1-10 09:08 信息来源:霍山县住建局  字体:[  ]
调整后县级部门权责清单(住建局)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及安全B证;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防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人员资格证书;4、中标通知书(附招标备案书、进场交易确认书);5、建设单位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6、以备案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人员资质证书;7、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8、施工组织设计;9、施工企业需提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确认书》。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许可的,制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施工许可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施工许可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施工许可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施工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第40号,2004720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2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期限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规划许可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规划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企业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底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排放口设置情况、预处理设施及水质水量检测设施情况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排水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排水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排水许可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排水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设施保护方案、设施拆除、改动方案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准予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临时占压、挖掘排水设施或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筑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设施保护方案、设施拆除、改动方案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准予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临时占压、挖掘排水设施或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筑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2.《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方案、图纸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不予备案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备案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3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燃气经营许可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燃气经营许可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燃气设施改动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许可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燃气设施改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3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后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规划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项目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项目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证书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等核发证书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等。解释、说明及提供信息义务。遇申请材料不全、形式不符,应当场或五日-次告之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对的,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检查,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辨3、决定阶段责任: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作出不予以办理决定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权利。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证明文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对办理监督手续资料归档,并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里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监督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监督申请或不予备案理由的3、依法应当公开监督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监督 手续的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期限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及时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许可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当事人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期限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及时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许可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当事人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1、受理责任:出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的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文审。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告知领取许可证件,建立许可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先徇私舞弊泄密考试内容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4.在审批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外部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政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检查和监管。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项目监管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9.办理项目行政许可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1、受理责任:办理条件等的公示、允许当场补正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证书、依法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8、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索取、收受好处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1、受理责任:办理条件等的公示、允许当场补正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证书、依法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8、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索取、收受好处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法定一次性告知。
3、报备阶段责任: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进行登记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4、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5、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7、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许可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0 行政许可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1 行政确认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受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等登记确认申请;
2.审查阶段:组织人员到现场审查核实;
3.确定阶段:对相关古树名木进行确认,进行登记,并做好养护指导。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2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市政务服务中心房地产分中心送达。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23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委会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24 行政征收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百四十一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4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八十三号公布)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城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依据、项目、范围、程序、对象、标准时限、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等,按照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受理申请人的缴费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免缴、减缴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对公共供水企业污水处理费数额进行确认,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符合减免条件的,办理免缴、减缴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的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征收 挖掘修复费征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依据、标准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征收对象应征金额是否符合标准。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收费过程中不按照文件进行收费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2、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2002年12月9日发布)第11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标准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征收对象应征金额是否符合标准。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国家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非法占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权力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的确认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登记的,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制发不予登记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正、公平和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枉法、以权牟私
2、弄虚作假、责任心不强                    
3、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3.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和三方监管协议文本,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权力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其他权力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备案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四)已通过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和全部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或认可文件;暂时甩项的,应经相关部门同意;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第十七条:经批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和承购人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备案的申请条件、依据、程序、期限、工作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告知申请人申请备案的方法和途径。
    2.备案环节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准予办理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并告知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商品房租赁合同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文件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缴纳有关税金,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租用的房屋。房屋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的期限。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备案的申请条件、依据、程序、期限、工作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告知申请人申请备案的方法和途径。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核环节责任:对商品房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等材料进行审核。
    4.备案环节责任: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办理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并告知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对商品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5、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7、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12、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权力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发布)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等。解释、说明及提供信息义务。遇申请材料不全、形式不符,应当场或五日一次告之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对的,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检查,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审决定。作出不予以初审决定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证明文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准许初审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初审申请或不予初审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初审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初审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权力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法定一次性告知。
3、报备阶段责任: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进行登记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4、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5、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7、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依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四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权力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等。解释、说明及提供信息义务。遇申请材料不全、形式不符,应当场或五日一次告之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对的,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检查,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审决定。作出不予以初审决定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证明文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准许初审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初审申请或不予初审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初审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初审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其他权力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9 其他权力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对相关违反廉租房规定的案件收集相关材料等。依法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对的,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检查,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提出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救济等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率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不予备案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备案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0 其他权力 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公布,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2.《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期限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及时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许可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当事人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其他权力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规收取费用的 ;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2 其他权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法定一次性告知。
3、报备阶段责任: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进行登记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办理的;
3、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其他权力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2019年4月1日发布)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 按照规定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的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的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应当承担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                                                                                               2、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因执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等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12、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4 其他权力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方案、图纸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不予备案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备案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5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及第47号修改)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4、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5、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7、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9、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其他权力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其他权力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 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 5号);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5.《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绿化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监督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后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规划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项目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项目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证书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等核发证书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其他权力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1.《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后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规划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项目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项目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证书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等核发证书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等情况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受理应告知原因)
2、调查阶段责任:对现场进行核实。
3、审核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事实理由。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传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正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给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的;
5、不具备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7、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等情况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受理应告知原因)
2、调查阶段责任:对现场进行核实。
3、审核阶段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事实理由。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传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正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给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的;
5、不具备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7、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瓶装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处罚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不具备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任务的处罚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65 行政处罚 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标的处罚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二款: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未达标的限期治理。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水量、污染物削减量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排水户对不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或或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排水户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对排水造成影响,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未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未按照防汛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等,影响汛期排水通畅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70 行政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对排水造成影响,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未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未按照防汛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等,影响汛期排水通畅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对排水造成影响,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未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未按照防汛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等,影响汛期排水通畅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对排水造成影响,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未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未按照防汛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等,影响汛期排水通畅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骗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处以骗取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对排水造成影响,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未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未按照防汛要求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等,影响汛期排水通畅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供水工程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发现或接举报电话、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和上级交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是否属立案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并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分管领导召集机关法治股室、相关执法股室负责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种类、裁量标准,报机关专题会议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举证、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规范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由2个以上执法人员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决定,制作送达回执,当事人签字后带回保存。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决定内容。并告知有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发现或接举报电话、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和上级交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是否属立案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并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分管领导召集机关法治股室、相关执法股室负责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种类、裁量标准,报机关专题会议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举证、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规范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由2个以上执法人员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决定,制作送达回执,当事人签字后带回保存。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决定内容。并告知有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发现或接举报电话、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和上级交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是否属立案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并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分管领导召集机关法治股室、相关执法股室负责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种类、裁量标准,报机关专题会议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举证、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规范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由2个以上执法人员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决定,制作送达回执,当事人签字后带回保存。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决定内容。并告知有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五)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发现或接举报电话、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和上级交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是否属立案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并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分管领导召集机关法治股室、相关执法股室负责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种类、裁量标准,报机关专题会议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举证、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规范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由2个以上执法人员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决定,制作送达回执,当事人签字后带回保存。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决定内容。并告知有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处罚
对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对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处罚
对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发现或接举报电话、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和上级交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是否属立案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并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分管领导召集机关法治股室、相关执法股室负责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种类、裁量标准,报机关专题会议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举证、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规范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由2个以上执法人员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决定,制作送达回执,当事人签字后带回保存。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决定内容。并告知有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发现或接举报电话、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和上级交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是否属立案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并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分管领导召集机关法治股室、相关执法股室负责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种类、裁量标准,报机关专题会议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举证、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规范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由2个以上执法人员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决定,制作送达回执,当事人签字后带回保存。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决定内容。并告知有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1.《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发现或接举报电话、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和上级交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是否属立案决定。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并保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分管领导召集机关法治股室、相关执法股室负责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种类、裁量标准,报机关专题会议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举证、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规范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由2个以上执法人员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决定,制作送达回执,当事人签字后带回保存。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决定内容。并告知有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方案、图纸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不予备案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备案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收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的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等)。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4、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5、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7、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9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9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9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4、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5、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7、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9、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4、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5、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7、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9、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98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0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01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处罚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7、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12、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对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7、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12、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4、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5、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7、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5、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7、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12、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5、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7、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12、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5、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7、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12、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5、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7、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12、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5、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7、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12、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处罚
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处罚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能效测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处罚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处罚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处罚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举报控告、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施工许可证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对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5、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7、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1、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12、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3、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133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申请人房屋申请人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未按照规定要求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136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13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138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139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141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142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14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处罚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147 行政处罚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义务决定,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义务决定,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处罚
完全对应
对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的处罚
对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的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151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153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勘察设计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立案阶段: 应当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而执法人员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阶段: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深入凋查,取证不完整造成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未按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执法事项;                                3、审查阶段 :由于审核人的过错而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核人、批准人对承办人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阶段:未向当事人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决定阶段责任: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送达阶段:未按照执法程序规定期限内送达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未要求当事人签字的或送达人员代签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




15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2、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未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3、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4、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行政处罚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注册证书的单位注销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对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对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对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行政处罚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行政处罚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8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行政处罚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行政处罚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行为的处罚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88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的处罚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验收,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相关要求的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190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192 行政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行政处罚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行政处罚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预)售时,不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无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199 行政处罚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二)产权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出租,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行政处罚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行为的处罚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对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的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行为的处罚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对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二十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第二十二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以总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估价报告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行为的处罚
对估价报告无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行为的处罚
211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对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行为的处罚
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214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达到或未完成合同约定标准或事项收取佣金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行为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行为的处罚
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行为的处罚
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行为的处罚
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为的处罚
21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有上述情况的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住建领域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04月23日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22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行为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住建领域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住建领域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处罚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住建领域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对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224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住建领域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住建领域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的处罚
22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处罚
对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22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 行政处罚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 行政处罚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
23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 行政强制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住建领域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 行政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235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 行政处罚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节约能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6、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
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处罚
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处罚
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238 行政确认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 行政规划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徽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编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 行政处罚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省人大第三号公告)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243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244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245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调查时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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