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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交通运输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07-18 08:32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交通运输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其他公开载体上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线申请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行政机关应当每日查阅受理在线申请栏目和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或在线申请栏目的时间为准。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行政机关应当每日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行政机关收到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在线申请方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开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告知书》 。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中予以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进行相应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受理机构和监督电话,接受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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