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交运局 > “双随机一公开” > 抽查结果及通报

霍山县交通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2019年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9-06-18 11:50 信息来源:霍山县交通运输局  字体:[  ]

1、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1项,项目名称:“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一、监管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行业法规等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规范审核从事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实现许可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完善许可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审查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请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许可委员会审核,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并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及运政驻站执法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企业承诺的车辆投入情况是否落实,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等,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记录应存档备查。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取得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货运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货运经营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2项,项目名称:“货运经营许可”。

一、监管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行业法规等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规范审核从事货运经营许可实现许可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完善许可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审查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请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许可委员会审核,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并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从事货运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企业承诺的车辆投入情况是否落实,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等,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记录应存档备查。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取得货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3、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许可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3项,项目名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许可”。

一、监管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行业法规等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规范审核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许可工作,实现许可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完善许可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审查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请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许可委员会审核,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并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从业人员、驻站运政执法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者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已聘用或拟聘用的从业是否符合条件等,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记录应存档备查。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取得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许可

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客运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4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监管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行业法规等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规范审核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工作,实现许可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完善许可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审查工作。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请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许可委员会审核,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并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着装、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客流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稽查站等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检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从业人员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者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已聘用或拟聘用的从业是否符合条件等,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记录应存档备查。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取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许可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5、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的许可实施细则

 

为加强公路建设的管理,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5项,项目名称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的许可。

一、监管要求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落实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办理。

二、事中监管

(一)施工许可受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许可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应当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施工许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应予补正的材料。

1、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2、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并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4、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土地报批、施工报批等。

(二)受理后,10日内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查看,现场与资料相符合的,3日内发放《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相符的,整改合格后,方可发放《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事后监管

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施工许可办理部门及个人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四、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保障措施

(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二)施工许可办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制,并加强对施工许可办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

(三)施工许可办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

(四)公路施工许可办理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施工许可办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五)公路施工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

 

 

 

 

 

 

 

 

 

6、需要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许可

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6项,项目名称:“需要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许可”。许可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

一、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二、事中监管

(一)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实施现场勘察

制定现场勘察方案,更新、砍伐公路路树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时间,树木的种类和数量、面积,更新、改造公路路树的实施方案,施工安全组织方案等内容。勘查人员到场检查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申请人施工现场应注意事项。勘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勘察人员应当场勘察、询问施工现场具体事项。并现场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和现场笔录。

(三)建立监管档案

更新、砍伐公路路树书面申请(包括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个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时间2.树木的种类和数量、面积。

三、事后监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申请人有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举报,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应及时核实、处理。

(二)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令改正。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在路政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处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对全县农村公路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管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证的;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五、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7、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7项,项目名称:“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许可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

一、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二、事中监管

(一)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对全县农村公路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管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证的;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五、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8、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8项,项目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许可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

一、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二、事中监管

(一)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对全县农村公路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管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证的;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五、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9项,项目名称:“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许可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

一、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二、事中监管

(一)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确需在县道、乡道上行驶的;
  2、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对全县农村公路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管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证的;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五、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10、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许可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10项,项目名称:“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许可”。许可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

一、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二、事中监管

(一)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对全县农村公路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管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证的;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五、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1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11项,项目名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许可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

一、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二、事中监管

(一)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对全县农村公路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管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证的;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五、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12、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12项,项目名称:“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许可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

一、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二、事中监管

(一)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对全县农村公路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管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证的;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五、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13、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13项,项目名称:“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许可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

一、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二、事中监管

(一)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监管任务

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申请人的许可资格进行核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保护路产不受侵害。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对全县农村公路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管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证的;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五、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14、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提出验收申请的许可实施细则

 

为加强公路建设的管理,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14项,项目名称为: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提出验收申请的许可。

一、监管要求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提出验收申请许可的办理。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受理,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营2 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30日内,组织质量鉴定工作,鉴定合格后,15日内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对工程实体及内业资料等进行评分,评分合格的,于10日内发放《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后,方可发放《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事后监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竣工验收办理部门及个人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四、责任追溯

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保障措施

(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办理办理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制,并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

(三)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

(四)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五)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

 

 

15、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的许可

实施细则

 

为加强公路建设的管理,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第15项,项目名称为: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的许可。

一、监管要求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办理。 

二、事中监管

(一)施工许可受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许可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应当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施工许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应予补正的材料。

1、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2、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并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4、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土地报批、施工报批等。

(二)受理后,10日内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查看,现场与资料相符合的,3日内发放《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相符的,整改合格后,方可发放《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事后监管

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施工许可办理部门及个人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四、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在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保障措施

(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二)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制,并加强对施工许可办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

(三)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

(四)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施工许可办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五)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