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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文件】关于印发霍山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细则的通知(有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8-12-18 17:11 信息来源:霍山县交运局  字体:[  ]

霍政办秘〔2018179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县农村客运班车的运营安全,促进农村客运稳定、健康和有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山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8

 

霍山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

条件联合审核细则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活需求,确保我县农村客运班车的运营安全,促进农村客运稳定、健康和有序发展,依据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公路应当严格执行如下通达标准,为客运班车创造安全的通车条件。

(一)应当是依照《公路法》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

(二)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规定的道路通行条件和《霍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要求;

(三)公路路面应当为水泥或沥青混凝土结构。四级公路采用单车道路面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路段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有效长度不小于20米;或者可采取路肩硬化,硬路肩单侧宽度不小于0.75米。起讫两地有可供会车掉头的场地或路段;

(四)通行公路无危桥、险段。

第二条 要根据道路通行能力和农村居民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农村候车亭,对会车不便的地段增设会车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为农村道路客运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成后,需要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应由县人民政府主导,交通运输部门具体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县公路分局、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县运管所和相关乡镇政府协同参与,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确定运行线路和起讫、停靠站点;

(二)规划建设客运站和停车场地;

(三)对农村公路的通行情况进行勘察,对不达标路段桥梁,采取加宽会车道、加固抢修等整改措施;

(四)在农村公路上按照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作;

(五)确定经营主体,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制定农村客运运价收费标准,确定农村客运补助、补贴和补偿办法和标准。同时,对确定需要开通班车的运行线路,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形成联合勘察报告,作为农村客运班车开通的依据。未组织联合勘察或联合勘察报告认为公路条件不符合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公路通达标准的,均不得开通客运班线;

(六)公路等级与对应营运客车车长审核要求:(1)二级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2)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3)设计时速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4)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5)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七)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八)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九)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四条 建立齐抓共管的农村客运安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制定《霍山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表》(附件1),强化落实。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确定线路前期勘验、路桥测量、客流量调查、运营规划等基础性工作,编制运行组织方案,确定经营主体,实施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负责统一组织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的开展,并联合各职能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我县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负责对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公路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进行审核。          

(二)安监部门要指导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村客运企业、运营车辆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参与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管大队做好相关安全评估工作。

(三)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巡查执法,维护交通秩序,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处理交通事故,负责农村客运班线沿线公路安全设施、安全标识和车辆停靠点的相关安全评估工作,保证车辆停车及乘客上下车安全,负责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安全状况的评估工作。

(四)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县公路管理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五)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农村客运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运用财政经济调节杠杆,强化对农村客运服务质量的考评监管,不断提高经营主体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客运稳步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审核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霍山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表

 


附件:

 

霍山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表

线路名称

 

所在乡镇

 

线路编号

 

公路技术等级

 

起点站

 

途经地

 

终点站

 

线路里程

 

路面宽度

 

中途停靠站点

 

开通车型

 

霍山县公路

分局意见

 

霍山县交通运输局意见

 

 

 

 

霍山县地方

公路局意见

 

霍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意见

 

霍山县

安监局意见

 

 

霍山县公安局

(交管大队)

 

 

相关乡镇

(签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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