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霍山县水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事故损害,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霍山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污染事故损害;保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得到必要保障;贯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交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霍山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9日起至2021年9月9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1.电子邮件发送至hsjtj5023210@163.com,邮件请注明《霍山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意见反馈;
2.信件邮寄至霍山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迎驾西路38号,邮编:237200),来信请注明《霍山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意见反馈;
联系电话:0564-5023210。
起草说明
一、《应急预案》的出台背景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交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切实保护霍山县水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事故损害,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霍山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主要内容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保护霍山县水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事故损害,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建立霍山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污染事故损害;
(3)保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得到必要保障;
(4)贯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交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制定和发布
(1)《霍山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级预案),由县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报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处备案。
(2)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清(洗)舱,油料供受,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灌,污染清除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霍山县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3)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霍山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1.4 权利和义务
(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发现船舶污染事故均应立即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和港口污染险情或事故时,均有义务尽快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霍山水域污染的,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归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水经济开发单位和个人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
1.5 适用范围
1.5.1 适用于霍山县水域内发生的下列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
(1)霍山县水域内发生的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2)超出事发地乡镇预案处置范围或能力,需要县政府组织协调进行紧急应对的船舶污染事故;
(3)发生在霍山县水域外,已经或者将要对霍山县水域构成重大污染威胁的船舶污染事故。
1.5.2 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5.3 霍山县水域范围
佛子岭水库、磨子潭水库、白莲崖水库以及东淠河沿线与六安市西河口乡淠河中心线以东。
1.6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协调联动。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持续发展。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整合。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霍山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领导机构
霍山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霍山县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2.3 指挥机构
2.3.1 霍山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各乡镇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库区水上综合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行动,指派现场指挥官;
(2)研究制定应急情况下的政策和对策;
(3)批准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
(4)决定应急反应工作结束;
(5)当应急能力超过本县范围时,对外请求援助。
2.3.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库区水上综合执法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汇总上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同时报备主管部门;
(4)组织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船舶污染损害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6)确定县水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
(7)组织相关人员演习、演练;
(8)组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咨询专家组;
(9)组织召开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10)定期调查可用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
2.4 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责,制定应急程序和应变部署表,切实做好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
2.4.1 各乡镇政府
(1)编制和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环境能力建设规划;
(2)按照上述规划支持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施、设备、器材;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地县级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4)会同县交通运输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
(5)执行县应急指挥部指令。
2.4.2 县生态环境分局
(1)对全县水域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
(2)负责水上污染监测;
(3)指导回收废弃物处理;
(4)拟定实施受污染水域环境恢复方案;
(5)负责法律法规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4.3 县农业农村局
(1)对县水域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
(2)组织渔船、渔民协助污染监视、清除;
(3)协调水产渔业保护;
(4)核实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
(5)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4.4 县文化和旅游局
(1)组织涉水A级旅游景区人员协助污染监视、清除;
(2)协调涉水A级旅游景区的保护;
(3)组织涉水A级旅游景区人员疏散;
(4)协助核实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
2.4.5 县公安局
(1)维护水上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
(2)就应急车辆使用警报器材作出规定;
(3)负责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4.6 县交通运输局
(1)协调港口企业提供专用泊位;
(2)依法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
(3)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
2.4.7 县库区水上综合执法局
(1)协助船舶污染事故调查;
(2)协助应急救援水上交通保障;
(3)协助水上救援现场秩序维护。
2.4.8 县发展改革委
提供关于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事项的建议。
2.4.9 县财政局
县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交通应急保障专项经费,列入县交通运输年度预算,用于公路、水路事故应急,包括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
2.4.10 县卫生健康委
(1)组织协调医疗队伍、药品、医疗设备储备和调运工作;
(2)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救治因污染和应急反应造成的伤病人员。
2.4.11 县水务局
(1)对霍山县水环境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
(2)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4.12 县气象局
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气象预测预报信息。
2.4.13 县民政局
组织协调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2.4.14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提供救援技术支持及船舶污染事故所需消防设备。
2.4.15 武警中队
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参加污染事故应急救援。
2.5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派的现场指挥官、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指挥部成员、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负责人等组成。
2.6 县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每年举办1次,协商本预案的实施和修订事宜。
3、防备和预警
3.1 防备
3.1.1 污染风险分析
按照《港口建设项目船舶污染环境风险评价专项技术导则》要求,科学、规范地分析评估我县各港口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和污染应急防备能力。
在县级预案中应明确污染高风险区域、与污染风险相适应的应急防备力量需求、可能发生的泄漏情形和污染规模及应对措施等。
3.1.2 污染敏感区的划分及敏感图
为控制和缓解污染物对敏感资源的污染损害,县级预案应对水域和岸线进行划分,建立敏感区,确定敏感区内敏感资源的优先保护次序,制作环境敏感图,在此基础上作为附件全部纳入县级预案。
所有环境敏感资源及其优先保护次序,污染高风险区,现有的污染应急防备力量和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情况应标注在敏感图中。
划分污染敏感区时,应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捕捞、水产养殖、其他野生动物、个别重要的环保区、取水口、游艇和其他娱乐设施、文化遗址以及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因素。
3.1.3 宣传、培训、演习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污染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日常管理工作。应公布各级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和应急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应急反应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县应急指挥部应每年按照县级预案要求,举行一次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演习或模拟演习;港口、码头、装卸站及其他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每年自行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3.2 预警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污染事故初始评估,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应急队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便作好污染防范准备。
预警支持系统:由应急通信信息系统、监视系统、监测系统和预测系统组成,有关部门应将所获得的有关污染信息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污染应急反应决策、清除作业方案选定和缓解或减轻污染损害提供信息。
应急通信信息系统:包括固定、移动电话网络(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卫星通信系统;甚高频(VHF)、中高频(MF、HF)等船用通信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交通管制系统(VTS)、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航空部门专用的空域通信频道。
污染监视系统:由船舶监视、航空监视、码头和岸边监视等手段组成。
污染监测系统: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以确认污染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并对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将评价信息及时传递给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预测系统:主要利用现有科技分析预测手段,如船舶污染物漂移模拟模型等,预测污染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并对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将评价信息及时传递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应急响应
4.1 事故等级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I级)、重大污染事故(II级)、较大污染事故(III)和一般污染事故(IV级)。
4.1.1 特别重大污染事故(I级)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1)事故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5)10000总吨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6)发生水上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
(7)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
(8)发生10吨以上危险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严重污染。
4.1.2 重大污染事故(II级)
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时为重大污染事故:
(1)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2)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体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6)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7)发生5吨到10吨危险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4.1.3 较大污染事故(III级)
下列条件同时具备构成较大污染事故:
(1)事故死亡1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人以下中毒(重伤);
(3)3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船舶发生危险品集装箱、包件火灾爆炸事故的;
(5)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6)船舶发生0.5吨到5吨危险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4.1.4 一般污染事故(IV级)
(1)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2)发生0.5吨及以下危险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4.2 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和影响,预案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I级响应)、重大污染事故响应(II级响应)、较大污染事故响应(III级响应)和一般污染事故响应(IV级响应)。超出本级预案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1 II级响应
在接到交通运输部I级应急响应指令或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II级应急响应指令前,县应急指挥部应首先启动《霍山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级船舶污染水域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4.2.2 III级响应
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完成下列工作:
(1)迅速启动《霍山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开通各乡镇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县内有关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组评估,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组织协调县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地参加应急反应工作。
4.2.3 IV级响应
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下,由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协调船舶及其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实施。
5、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
5.1 事故报告
5.1.1 事故信息来源
船舶污染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发现污染事故的船舶和航空器;
(4)卫星遥感图片及自动监视报警器;
(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转报。
5.1.2 报告内容
(1)船舶的名称、呼号或者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程度;
(7)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8)有关规定要求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新的情况或应指挥机构要求,船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5.1.3 报告方式
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故起1小时内上报,并在3小时内填报《船舶污染事故初始评估表》和《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表》;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或发现、发生重大情况时随时上报,并每24小时对应急反应情况总结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20日内对整个行动情况总结上报。
初报可用下列方式:
(1)船上人员报告以VHF、海事卫星电话、电台、手机为主;
(2)陆上人员报告通过各级应急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3)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续报可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报告。
5.1.4 报告程序
(1)获取船舶污染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应当立即将信息报告交通运输部门或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转报。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II级响应、I级响应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省、市政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相关成员单位报告。
(3)发生船舶污染事故III级响应时,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应按要求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5.2 事故评估
5.2.1 指挥部办公室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污染事故的信息后,应视情况组织人员对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确定船舶污染事故响应等级,对属于II级响应、I级响应污染事故,报请省、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派现场指挥官,并召集专家小组开展进一步评估工作。
5.2.2 专家小组评估
专家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进一步的评估,具体内容是:
(1)根据已掌握的相关数据,确定污染物扩散趋势和优先保护次序;
(2)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污染事故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
(3)评估现有应急救援力量能否满足应急行动需要;
(4)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反应行动进行阶段性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5)科学估算应急反应的时间和可能产生的索赔费用。
5.3 指挥与协调
总指挥负责总体决策,适时宣布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协调和调动应急资源,指派现场指挥官并派遣相关协调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配合总指挥做好具体工作或在总指挥授权下全权代表总指挥工作;各有关成员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根据其职责开展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现场进行统一指挥,根据应急行动方案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指挥调动到达现场的人力物力资源,报告或请示紧急重大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通航管制等。
6、应急反应行动
6.1 污染应急对策
6.1.1 油污应急对策
油污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围控并回收。用围油栏控制油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油并回收等,使用这些设备和器材前应考虑风、流等条件。
(2)生物降解。
(4)无害化处理。运送到废物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6.1.2 化学品污染应急对策
应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决定,同时需监控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告知公众。针对不同物质,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气体和蒸汽。应尽快根据现场气象情况预测其扩散模式并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监测气体浓度以评估泄漏的严重程度,必要时疏散群众。
(2)溶于水的化学品。主要应急措施是分散稀释,个别情况下也可使用中和剂,如需使用须经慎重评估。
(3)易挥发的化学品。应及时疏散人群,如果化学品易燃,可喷洒水以控制火源,同时要监控其挥发特点以便警告公众并预测对环境的影响。
(4)漂浮的化学品。其应急措施与溢油应急措施类似,但要考虑其是否会与应急设备发生反应。
(5)易沉降的化学品。在浅水区可用挖掘或真空设备吸取回收,可行的情况下用遥控潜水摄像机监控以便作业。
(6)包装化学品。在排除爆炸、泄露等危险的情况下,可用机械抓斗、船吊、渔网等方法回收。
6.2 现场指挥的管理
(1)明确应急作业方案、作业计划、作业组织形式、作业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以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
(2)监督、收集作业情况并每天对作业情况进行评估,以便调整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
(3)监督、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和作业计划的落实;
(4)检查现场安全和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5)对投入的船艇、飞机、车辆、人力、设备、器材等情况进行管理,并进行记录和核实,应经过肇事方当事人确认签字。
6.3 救护和医疗
如果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现场发生或可能发生中毒现象,由医疗卫生及急救部门按照《霍山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与事故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工作。
6.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队伍应装备安全防护用具,进入事件现场前应明确事件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件紧急处理方法,并进行进入登记。化学品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6.5 非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必要时疏散事故现场没有个人防护的人员到上风向的安全地带。密切监视险情,如果危险已减轻,可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果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包括撤离路径及其备用路线、提供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宣传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等,必要时可调用治安管理部门协助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6.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有关部门可组织动员社会人员和应急物资参与应急反应,由现场应急指挥部队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分配。
6.7 新闻发布
应急指挥部应成立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内容的起草和跟踪工作。
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对新闻内容审核合格后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发布人由应急指挥部制定。
接受采访或发布信息人员由应急指挥部指定。
6.8 应急终止
应急指挥部根据进展情况和专家咨询组评估意见,可在适当时候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应满足下列条件:
(1)现场抢险活动(污染物清除、人员搜救、设备打捞或处置等)已结束;
(2)污染物泄漏源或溢出源已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
(3)污染物泄漏或溢出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得到控制和清除;
(4)对环境敏感区及取水口的威胁已得到排除;
(5)对周边山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得到排除;
(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得到良好安置或以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中止命令;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现场指挥部撤销。
6.9 费用汇总、取证和记录
应急反应结束后,应立即对应急反应发生的费用进行汇总,包括应急期间对救援设备、器材调配和使用的记录;污染应急反应方案、污染损害、环境恢复方案和监测计划;回收污染物数量以及岸上的处理措施;所有的取证和详细的记录。
6.10 应急总结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20日内报县政府,同时报备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
6.11 事故应急后评估
每年1月份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年度评估会,对上一年度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I级响应)、重大污染事故响应(II级响应)、较大污染事故(III级响应)和一般污染事故(IV级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污染应急过程记录和有关文件归档整理;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和声像资料;现场应急指挥部对救援设备、器材调配和使用记录;污染应急反应方案、污染损害、环境恢复方案和监测计划;回收污染物数量以及岸上的处理措施;作业安全、人员防护和后勤保障情况;新闻发布和公众反应;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污染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优先保护顺序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设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污染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7、应急保障
7.1 设备保障
(1)县级应急设备储备在县交通运输局。
(2)各乡镇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能力建设规划,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备、器材,并整合有关企业资源,确保满足当地的污染应急需求,为其他水域的污染应急提供支援。
(3)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驳、油料供受、污染物接收、清(洗)舱等有关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4)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水经济开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
(5)各乡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就辖区内已储备的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建立污染应急设备资源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港口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在此基础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县级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县级预案。
7.2 队伍保障
(1)各级应急指挥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政策扶持的原则,注重加强社会化船舶清污作业单位建设与培养。
(2)县级以上政府要以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当应急救援队伍不足时,当地政府应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污染应急行动。
(3)化学品仓储、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4)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根据水运污染危害性物质,加强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5)港航企业按照预案要求组建污染应急队伍,为水上污染应急提供船艇及码头设施保障。
(6)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水经济开发单位,应组建污染应急救援队伍。
(7)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本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港航企业船艇应急力量等建立资源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港口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在此基础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县级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县级预案。
7.3 交通运输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为应急人员及装备的运送提供保障;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相关单位建立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确保应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4 技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县船舶污染应急咨询专家组。
7.5 物资保障
为确保应急反应行动的顺利进行,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在确定现场指挥场所及指挥船舶后,必须保证后勤物资应充分迅速,必要时通过组织指挥系统作出相应的安排。
建立相应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并与清污物资、消防物资、医疗防护物资等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以备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拨需要。
生活物资及住宿由当地政府解决。车辆、船舶由港航企业、渔政部门解决。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均需要进行登记。
各级污染应急预案应将承担应急物资保障的单位以及可提供保障的物质及数量,作为附件列入预案。
7.6 资金保障
造成水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费用或者相应的财务担保。必要时,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可先行垫付应急资金,用于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
8、后期处置
8.1 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
(1)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2)货物溢出量查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3)油品、化学品种类鉴定委托国家和省级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作出。
(4)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由国家医疗技术鉴定单位作出。
(5)水环境污染状况监测由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取样化验,并出具监测报告。
(6)对船舶污染损害评估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交通、环境保护及渔业等部门参加。
(7)上述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结果提交给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2 污染损害赔偿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索赔小组,负责污染损害的索赔与赔偿的有关工作。
8.3 恢复
当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旅游、重要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所受到的污染影响时,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
8.4 污染物处置
污染物处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8.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9、附则
9.1 名词术语
本应急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艇和移动式平台。
(2)油类:是指任何形式的油及其炼制品和油性混合物,包括残油、含油污水。
(3)化学品:是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及符合附则III“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鉴别导则”要求的物质,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混合物。
(4)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泄漏或释放造成的水域环境污染事故。
(5)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船舶溢油和化学品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更新,报县政府批准。
9.3 数量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