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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0-16 11:22 信息来源:霍山县交运局  字体:[  ]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1个月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个月但少于3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7万元的

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9万元的

处以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年或者违法所得超过9万元的或者因非法经营引发安全事故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1个月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个月但少于3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4万元的

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6万元的

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年或者违法所得超过6万元的或者因非法经营引发安全事故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首次发生的

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二次未随船携带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三次及以上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1个月的

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3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

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40万元的

处以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60万元的

处以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年或者违法所得超过60万元的或者因非法经营引发安全事故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5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情节一般

尚未开始经营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少于10万元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6

 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且非法行为少于1个月的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1个月但少于3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于7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9万元的

吊销相应许可证件并处以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1年或者违法所得超过9万元的或者因非法经营引发安全事故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相应许可证件并处以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7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少于3万元的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少于10万元的

处以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8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情节轻微

主动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在规定期限改正,未造成后果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该船船舶营运许可证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9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12个月以内2次以上违法或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或者影响群众出行的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群众出行的

责令改正,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引发安全事故或者严重影响群众出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缺少1/4以下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缺少1/3以下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缺少1/2以下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缺少半数以上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或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1个月的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个月但少于3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4万元的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6万元的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年或者违法所得超过6万元的或者因非法经营引发安全事故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2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或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一年一次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

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初次行为并主动纠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回避检查或检查时人员不到位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12个月以内2次以上回避或人员不到位,或拒绝提供资料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提供虚假资料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暴力阻挠执法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4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且从事非法经营少于1个月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个月但少于3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7万元的

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9万元的

处以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从事非法经营超过1年或者违法所得超过9万元的或者因非法经营引发安全事故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5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配备规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缺少1/4以下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缺少1/3以下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缺少1/2以下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缺少半数以上的规定资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的或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情节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且非法行为少于1个月的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1个月但少于3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于7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或违法所得不足9万元的

吊销相应许可证件并处以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且非法行为超过1年或者违法所得超过9万元的或者因非法经营引发安全事故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相应许可证件并处以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7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或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或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或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或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或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或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一年一次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初次行为并主动纠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回避检查或检查时人员不到位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12个月以内2次以上回避或人员不到位,或拒绝提供资料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提供虚假资料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暴力阻挠执法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9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不足3万元的

拒不改正的,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少于10万元的

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拒不改正的,处以2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依据《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市、区)航运管理机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2000元的,报上一级航运管理机构批准。设区的市、地区航运管理机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000元的,报上一级航运管理机构批准。省航运管理机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3万元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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