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陈*来 | 霍农(渔政)罚〔2023〕12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晚19时30分左右在霍山县白莲崖水库漫水河镇南庄村石桥铺附近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被霍山县库区水上综合管理执法局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双重刺网一副; 2、罚款1000元整。 |
2023/10/17 | 2023/10/17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三年 | 341525 | 2023/10/23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陈*来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