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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行政奖励)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1-10 11:39 信息来源: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267 农业农村局 行政奖励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晋升、提拔。
1、制定方案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填写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申报表,总结先进事迹材料的真实性。
3、审核公示责任:奖励活动要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举办单位应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和政法等部门意见。
奖励活动中,举办单位应将评选条件、办法和结果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各部门确定的推荐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奖励项目和简要事迹等。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4、奖励责任:奖励活动应当坚持节约集约、从严从简,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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