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 金*明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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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4****** |
霍农(渔政)罚〔2024〕14号 |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凌晨1时左右,在佛子岭水库戴家冲水域用违规垂钓的方式,钓获鳙鱼1条,重1.55公斤,被安徽大别山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渔业管护人员发现后,移交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500元整。 |
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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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11 |
2024-9-11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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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有效期内 |
1 |
三年 |
341525 |
2024-9-12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关于金*明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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