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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9-12 11:35 信息来源: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金*明 自然人 身份证 3424****** 霍农(渔政)罚202414号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凌晨1时左右,在佛子岭水库戴家冲水域用违规垂钓的方式,钓获鳙鱼1条,重1.55公斤,被安徽大别山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渔业管护人员发现后,移交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 罚款500元整。 0.050000 2024-9-11 2024-9-11 处罚决定日期+3年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11341427740887356B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11341427740887356B 在执行有效期内 1 三年 341525 2024-9-12 公开 行政处罚 关于金*明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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