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霍山县葛子传科技兴农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5MA2QG7H09T
住所(住址):霍山县衡山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葛子传
身份证件号码:342427*******
当事人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在淠河路的霍山县葛子传科技兴农服务部检查中发现其经营的油菜种子郑禧靓油六号包装袋上没有标注农作物品种登记证号,经现场使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没有查到上述品种的登记信息,经询问和现场检查证实,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郑禧靓油六号油菜种子是从郑州郑研种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经过物流发货到店的,当事人购进郑禧靓油六号400袋,计40公斤,进货价为2元/袋,销售价为2.4元/袋,共销售了52袋,销售额为124.8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了防止证据灭失,经电话请示,霍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对涉案油菜种子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在霍山县农业农村局仓库。
经查当事人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和《农业部公告第2510号》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6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违法事实,以及证实当事人采购、销售未经登记油菜种子及违法所得。
2、2024年10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现场检查等情况。
3、2024年10月17日,本机关将《产品确认通知书》(霍农(种子)确通[2024]1号)邮寄给郑州郑研种苗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024年10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2024年10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6、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10月16日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页面截图,证明郑禧靓油六号未经登记的事实。
7、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涉案油菜种子正反面包装照片2张,现场检查图片3张。这些照片真实反应当事人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现场情况及产品标签标注的具体信息。
8、2024年10月17日当事人提供发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数量、价格。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农种子农罚告听〔2024〕1号],本机关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和《农业部公告第2510号》文件。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党组会议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推广未经登记的油菜品种郑禧靓油六号),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对应当登记的作物品种未经登记推广的油菜种子348袋(100g/袋);
2.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
3.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