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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商农家福农资连锁超市六安霍山大沙埂店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一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12-05 09:57 信息来源: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安徽徽商农家福农资连锁超市六安霍山大沙埂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525MA2QGF1H88 钱*琴 霍农(种子)罚〔2024〕2号 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 2024年11月25日,在秋冬季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安徽徽商农家福农资连锁超市六安霍山大沙埂店经营的“华信402”油菜种有拆包销售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在霍山县与儿街镇拆包销售“华信402”油菜种1袋,以2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农户种植,拆包销售“华信402”油菜种250g,销售收入10元,剩余250克被霍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并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 5 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皖农法〔2023〕44 号)“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并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 罚款2000元。 0.200000 2024-12-2 2024-12-2 处罚决定日期+3年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11341427740887356B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11341427740887356B 在执行有效期内 1 三年 341525 2024-12-5 公开 行政处罚 关于安徽徽商农家福农资连锁超市六安霍山大沙埂店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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