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徽商农家福连锁超市六安霍山大沙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5MA2QGF1H88
住所(住址):霍山县衡山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钱*琴
身份证件号码:342427****
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1月25日,在秋冬季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安徽徽商农家福连锁超市六安霍山大沙埂店经营的“华信402”油菜种有拆包销售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对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油菜种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油菜种的事实。现经依法核实,当事人在霍山县与儿街镇拆包销售“华信402”油菜种1袋,以2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农户种植,拆包销售“华信402”油菜种250g,销售收入10元,剩余250克被霍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应予以认定。
经查,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1月2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的违法事实,以及证实当事人销售拆包油菜种子及违法所得。
证据二:2024年11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的现场检查等情况。
证据三:2024年11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4年11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涉案油菜种子正反面包装照片2张,现场检查图片2张。这些照片真实反应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的现场情况及产品标签标注的具体信息。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农(种子)罚告〔2024〕2号],本机关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陈述、申辩证,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并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 5 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皖农法〔2023〕44 号)“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