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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霍山县利农农资连锁店霍民村农资供应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12-04 11:47 信息来源: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农(肥料)罚〔20242

 

当事人:霍山县利农农资连锁店霍民村农资供应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5MA2QG86U79

住所(住址):霍山县诸佛庵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342427*******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1月20日,在秋冬季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霍山县利农农资连锁店霍民村农资供应点经营的“白金氮”硫氮追施肥包装上无肥料登记证编号,经调查核实,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事实。现经依法核实,当事人在和人拼车从湖北浩斯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吨“白金氮”硫氮追施肥(25袋)在霍山县诸佛庵镇销售,共销售5袋,每袋40公斤,销售价格为85元/袋,违法所得340元,以上事实应予以认定。

经查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1月2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事实,以及证实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的违法所得。

证据二:202411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现场检查等情况。

证据三:202411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41121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202411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涉案肥料正反面包装照片2现场检查图片2张。这些照片真实反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现场情况及产品标签标注的具体信息。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肥料)罚告〔20242],本机关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陈述申辩证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本机关认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或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的处罚标准“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罚款34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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