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严重程度 |
高*德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4****** | 霍农(渔政)罚〔2025〕5号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晚上10时左右,在与儿街镇附近水田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被群众举报至霍山县公安局与儿街派出所。2025年5月12日,霍山县公安局与儿街派出所将案件线索移交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渔政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电捕渔具1套; 2、没收违法所得45元,上交国库; 3、罚款2000元。 |
0.200000 | 0.004500 | 2025-5-30 | 2025-5-30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