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保护我县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加强垂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文件精神,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科学界定垂钓的性质和内容,引导公共有序规范开展垂钓活动,科学划定垂区域、严格控制垂钓规模,规范垂钓行为,明确垂钓制度的目的,结合霍山县实际,起草制定本办法。
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二)其它参考性文件
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
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知》(皖农渔函〔2020〕596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1.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需要。无序垂钓行为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因素,规范垂钓行为有助于保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
2.规范垂钓秩序的需要。一人多竿、一线多钩,多线多钩的行为仍然存在,为杜绝生产性垂钓,有效维护我县禁捕管理秩序,出台该文件十分必要。
3.加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钓区,有助于保护漫水河蒙古红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鱼类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钓饵有利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环境质量。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本《办法》初稿形成后,政府办牵头召开了相关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除现场修改外,还收到了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保分局、县水务局等6个单位5条修改建议,经讨论,采纳吸收了部分意见,形成《霍山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本《办法》在为期一个月的县政府网站公示期间,共收到1位热心人士的建议:加大对泥鳅钓鱼、弹弓捕鱼、电鱼、网鱼的打击力度。
四、工作目标
本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工作要求、推进水域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措施,保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态环境和湖泊渔业资源,规范垂钓行为,维护重点水域禁捕和非重点水域禁渔期管理秩序。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在霍山县天然水域内非禁渔期、非禁渔区组织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渔获物符合规定,渔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本《办法》对休闲垂钓时钓具的数量、鱼钩的宽度和个数、饵料、常钓渔获物的最低可捕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对禁用钓具和钓法作了列举,对规范垂钓行为以及误钓外来物种、水生野生动物等水生生物时的处理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
本办法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作了明确规定。
六、创新举措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将各部门和单位纳入垂钓管理队伍,明确各方职责,强化联勤联动,有利于形成执法管理合力,提升工作效率。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等实质性内容
下一步将严格落实新发布的《霍山县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保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生态环境和湖泊渔业资源,规范我县天然水域休闲垂钓行为,维护我县重点水域禁捕和非重点水域禁渔期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