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高*德,性别:男 民族:汉
联系电话:133*******
住所(住址):舒城县干汊河镇*******
身份证件号码:342425******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5月12日,霍山县公安局与儿街派出所将高*德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案件线索移交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指派霍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储德明、张道勇对案件进行调查。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在与儿街派出所的配合下,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现场勘验,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证据进行了固定。
经查,当事人高*德于2025年5月1日晚上10时左右,在与儿街镇附近水田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被群众举报至霍山县公安局与儿街派出所,2025年5月12日,霍山县公安局与儿街派出所将案件线索移交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2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与儿街派出所对当事人高*德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人口信息,证明当事人的身份。2.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5年5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霍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霍农(渔政)罚告〔2025〕5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电捕渔具1套;2、没收违法所得45元,上交国库;3、罚款2000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捕渔具1套;
2、没收违法所得45元,上交国库;
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