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严重程度 |
| 霍山欣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25MA2RT1EL70 |
金*发 |
霍农(农产品)罚〔2025〕1号 |
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2025年10月10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霍山欣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销售葡萄时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教育,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霍农(农产品)责改〔2025〕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0日,霍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按责令改正要求改正,根据当事人送货单记录,2025年10月14日分别向霍山县乐尔辉超市迎驾厂店及亨润嘉超市迎驾厂店销售阳光玫瑰葡萄94斤、278.4斤,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构成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事实。当日,经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之规定,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规予以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不具备从轻或从重处罚法定理由,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结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550元。 |
0.055 |
2025-11-20 |
2025-11-20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轻微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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