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严重程度 |
| 安徽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5007448824724 | 汪* | 霍农(兽药)罚〔2025〕1号 | 生产假兽药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生产的假兽药黄连解毒散(水产用)(批号2025031002)共250袋,200g/袋,于2025年3月31日销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89袋,销售价为2元/袋。2025年8月14日,经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检验报告(编号2025SY-FX204)证明安徽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连解毒散(水产用)非法添加糖精钠,不符合国家兽药标准。2025年10月31日,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将此违法线索移交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经霍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该批假兽药黄连解毒散共250袋,200g/袋,案值金额500元。当事人实际销售89袋,销售价为2元/袋,违法所得178元。收到不符合国家兽药标准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启动不合格兽药召回程序,召回该批次假兽药161袋。当事人生产假兽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当事人生产假兽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非法生产的假兽药161袋; 2.没收违法所得178元; 3.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罚款1500元。 |
0.15 | 0.0178 | 2025-11-14 | 2025-11-14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