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证件类型 |
自然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严重程度 |
| 储*正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08****** |
霍农(渔政)罚〔2025〕20号 |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2日晚9时左右,在佛子岭水库用垂钓的方式,钓获鲢鳙2条,重3.7公斤,被安徽省大别山水产有限公司渔业管护人员发现后,移交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201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5-9-25 |
2025-9-25 |
处罚决定日期+3年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
11341427740887356B |
轻微 |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