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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9-29 09:55 信息来源: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严重程度
朱* 自然人 身份证 3424****** 霍农(渔政)罚〔2025〕18号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下午17时左右,在佛子岭水库用垂钓的方式,钓获鲢鳙2条,重2.45公斤,被安徽省大别山水产有限公司渔业管护人员发现后,移交至霍山县农业农村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偷捕大别山水产养殖公司养殖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201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联系本案实际,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 罚款500元。 0.050000 2025-9-25 2025-9-25 处罚决定日期+3年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11341427740887356B 霍山县农业农村局 11341427740887356B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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