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县委、县政府、县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水务局实际,制定此项制度。
第二条 为加强对水利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水务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水务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水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水利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分对外公开、对内公开和对行政相对人公开三部分。局机关各股室应根据工作职责,本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和便于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直接以及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并不断充实完善公开的内容,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监督。
第四条 县水务局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事项:
1、机构设置及职责公开情况;
2、办文、办事程序、时限、结果;
3、水行政许可事项、程序、依据及要求;
4、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5、水行政执法依据、内容、权限及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6、水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7、涉水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性文件;
8、水情、雨情、汛情、旱情;
9、河道采砂的规定;
10、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区的范围;
11、水价管理方面的内容;
12、年度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3、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内容;
14、移民安置补偿标准、政策、办理结果;
15、其它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应向局全体职工公开以下内容:
1、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实施奖惩情况,劳动工资政策、职工培训情况;
2、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重要工程项目审批、招投标、建设进度情况;
4、水利资金管理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5、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
6、局机关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
7、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8、其他应对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应主动对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事项:
1、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
2、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结果;
3、水行政执法的结果:行政执行、行政复议、行政处罚;
4、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需要公开的信息要采取相应的形式予以公开。
1、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可采用文件、会议、公告栏以及内网办公系统等形式进行。
2、对社会公开及行政相对人公开的内容,可通过公示,新闻媒体、“霍山水务信息网”网站等形式进行。同时,通过建立局领导接待日,开通热线电话,设置“意见箱”,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分四个方面,即综合协调工作、公开政务内容的提供工作、政务公开的具体发布工作及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1、政务公开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公开政务内容的提供工作,由政务公开内容所涉及的股室负责。
3、政务公开的具体发布工作,由相关股室负责。
4、局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严格奖惩,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局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持久地进行。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审签制度。局机关各股室应将政务公开的内容交股室领导审核,经主管领导签发,并负责发布。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局机关政务公开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有关违反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的举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业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股室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内容,督查各股室是否将应公开的政务予以公开,是以何种方式或渠道公开,是否按时限要求公开。每年12月底,机关各股室需将政务公开自查小结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局政务公开实施情况的报告,并纳入机关各股室年度工作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局属二级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并上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此项制度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此项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