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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水河等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0-11-25 16:15 信息来源:霍山县水务局  字体:[  ]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到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我县为东淠河)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我县无),以及省、市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我县为佛、磨、白三座人工湖泊)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第一次水利普查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以流域总面积确定,我县共18条)的河流划界工作。201842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1813号),对全市的划界确权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市级的目标任务是对市、县级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界线、设立界桩。对界址清楚、权属合法并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确定权属和登记发证。

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1813号)。

同时市政府要求,划界确权范围只能扩大,不能缩小;时间只能提前,不能推后。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讲话精神和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水利改革、加强河湖管理的重点任务。2014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对划界确权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是推进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重要抓手,是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工作基础。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县河湖划界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于20187月份印发了《霍山县河湖管理范围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霍政办〔201828号),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先划界后确权、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及划界依据,细化了划界范围和目标任务。县水务局、县河长办组织精干力量,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有力推进河湖划界工作。

 

四、工作目标

根据市政府要求,划界确权范围只能扩大,不能缩小;时间只能提前,不能推后。我县划界工作按上级部署稳定推进,2019完成设立县级河湖长的河湖划界工作,2020年完成规模以上河湖划界工作,2021年完成水普以外重点河湖划界工作。

 

五、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划界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部分是明确划界河湖的标准、范围、起止、长度、面积等,并明确相应管理机构。

 

六、创新举措

划界的总体依据是以《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为基准,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标准。以东淠河为例,黑石渡堤防段、双山湾堤防段、高桥湾堤防段、移洋湾堤防段、下符桥堤防段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背水侧20米(法规最低要求)以内的护堤地、堤防、水域;迎驾厂堤防段、城关堤防段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背水侧30米以内的护堤地、堤防、水域;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20年一遇设计防洪水位以内区域。其它县级河道有堤防段的河道护堤地为10米,无堤防段的河道基本依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并根据现场地形地貌预留一定保护空间,临河边为国省道路干线的一般以道路外侧为界,临河边为县乡村道路的一般以道路内侧为界。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划界确权工作作为我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点工作来抓。建立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协调制度、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公告划定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并在河长公示牌上进行标注。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将划界成果在全国水利普查“水利一张图”上进行标,并作为河湖长制管理,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河湖监管执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主要依据,为河湖管理提供数据化技术化支撑。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五)加强后期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国有水利工程,应在工程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中明确其管理与保护范围,并在工程开工建设前由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不动产权证书作为工程验收的必要资料同步移交管理单位。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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