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水务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备注 |
73 | 水务局 | 行政裁决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