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2017〕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霍山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27日
霍山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河湖及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河湖和水利工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推行河长制,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的需要。为切实开展好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科学规划,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据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通知精神,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总的原则是坚持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安全稳定为前提,以县政府为主体,坚持有利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明确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六大任务落实的原则。
(1)依法依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开展工作;
(2)分清轻重缓急。以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河湖及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河湖和水利工程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3)先划界后确权。先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界限,再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划界、确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
(4)因地制宜。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
(5)分级负责。县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由县水务局负责,乡镇配合。乡镇管理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水利部要求,本次划界确权范围是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工作体系中涵盖的河湖及其相关的水利工程(包括堤防、水库、水闸、水电站、泵站、灌区工程等)。水利工程可根据安徽省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成果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以及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前竣工验收的有明确管理单位的工程来确定划界确权的对象。
2018年1月前完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培训等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划界确权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并完成划界工作的验收;2018年底前完成权属明晰、无争议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和验收工作。
划界确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文件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工程设计、批复文件,可按工程逐项列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991年国务院令第78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1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
(12)《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1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4号)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3月22日起施行);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3)《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颁布日期2005-8-19,执行日期2005-12-1);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2014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16日施行);
(5)《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皖政〔2010〕28号,2010年4月20日施行);
(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2015年3月27日施行);
(7)《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
(2)《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
(3)《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
(5)水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通知);
(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7)《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5〕13号);
(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9)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
(1)《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
(2)《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
(3)《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
(4)《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2-2000。
(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6)《防洪标准》GB50201-94。
(7)《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
(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B50286-2013。
(9)《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10)《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
(11)《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3)《城县测量规范》CJJ/T8-2011。
(1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1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16)安徽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相关成果。
(17)水利部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文件。
(18)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规范、规程和标准。
4.1.5 各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章、文件等。
4.1.6 各工程设计、批复文件。
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文件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明确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标准;或根据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节约利用土地等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划界、确权标准。
优先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优先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二):堤防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两侧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区、堆土区等;在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划定堤防安全保护范围:
(1)淮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不得窄于30米,背水侧不得窄于20米;
(2)其他河道堤防的护堤地,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
(3)与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
其次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取土塘、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第二十五条:重要堤防渗水严重的堤段,应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由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划定。
其他河流堤防护堤地范围及堤防保护范围可依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中的表3.1.2 护堤地宽度数值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可根据河道相关规划中涉及的征、占地范围以及现状管理情况进行划界。
优先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三):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1)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50米至10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200米至500米;
(2)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3)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其次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进行划界。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开关站、输变电、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信及交通设施等各类建筑物周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1)山丘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200m。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150m。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m。
(2)平原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50m。
中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20m。
大坝两端从坝端外延不少于100m。
(3)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100m,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200m。大型取值趋向上限,中型取值趋向下限。
(4)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不少于20~50m(规模大的取值趋向上限,规模小的取值趋向下限)。
第三可按照水库工程设计及施工是征地范围和保护区范围进行划界确权,可按照现状管理情况进行划界确权。
优先按照《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四):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1)大型闸为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中型闸为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小型闸为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其次按照《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进行划界确权。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应包括:
(1)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2)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划出一定范围。其值可参照下表确定。
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管理范围表
建筑物级别 |
1 |
2 |
3 |
4 |
5 |
水闸上下游宽度(m) |
500-1000 |
300-500 |
100-300 |
50-100 |
50-100 |
水闸两侧宽度(m) |
100-200 |
50-100 |
30-50 |
30-50 |
30-50 |
注:1.若1、2、3级水闸,其规模为中型,则管理范围标准相应降低一级,若为小型则相应降低两级;2.堤防上的水闸,管理范围应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3.特别重要的水闸工程,经过设计论证,可适当扩大管理范围。
第三可按照水闸建设时的历史档案资料中的征占地范围及管理现状进行划界确权。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五):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六):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
可参照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或《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96)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划定。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县城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界桩制作、埋设标准按照省水利厅提供的规格、标准制作。
明确开展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工作流程;逐条河道、逐座湖泊、逐项工程确定划界所需完成的测量、制图、设立界桩、发布公告等工作任务和要求,逐项测算并统计汇总所需划界面积,测量、界桩埋设等工程量。
对于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的土地面积计算,可依据工程竣工资料、近期实测资料及相关测绘资料等,力求准确可靠,同时对比历史数据估算、分析数据误差,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应完成划界面积、已完成划界面积和未完成划界面积均不包括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水面。长度单位采用千米,保留2位小数;面积单位采用亩,保留2位小数;金额单位采用万元,保留2位小数。
管理范围内土地,需确定土地使用权属,办理土地使用证。保护范围内土地不需征地确权登记。
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土地进行确权发证,具体工作流程为:
(1)收集资料。组织人员认真查找各项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划界确权具体方案;
(2)申请确权登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向工程所在地国土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地籍调查、测绘。根据工程类别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并按法律程序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指界埋桩;在外业工作基础上,进行内业资料整理,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
(4)审核颁证。由国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明确水利工程用地权属。
(1)前期核查调研阶段,宣传动员、培训阶段,实施方案报批(截止2018年1月底)
认真核实填报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情况表(见附件),对河道、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情况进行抽样核查,核查调研划界确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登记的打算等内容。
政府相关部门全面做好前期宣传、疏导、协调等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通过召开干部会、群众座谈会,开辟宣传栏、制作宣传牌、发放宣传资料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向干部群众面对面的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从而提高思想认识,消除分歧,为开展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组织对参加划界确权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制定辖区内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技术细则、进度要求、工作计划和验收标准;做好划界确权工作勘察、测绘等器具准备和标志界桩等物资准备工作。
各县区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县级河长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需报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审查同意。
(2)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2月~2018年12月)
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实地勘测调查、测量绘图、造册登记,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林木等进行详查并勘测丈量、取证,收集相关资料,明确土地、建筑权属,对所取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分类登记、上图,形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带状图,用红线标注并建立划界确权工作档案。
县级2018年6月底前完成河湖和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工作。
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将划界确权登记成果上报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名义制作告示牌、统一界桩和公里桩进行定点立柱并现场埋设。同时采集界桩定位信息,汇同划界边线同步录入划界确权管理信息系统中,形成电子数据,为后期管理服务。对于权属清晰,符合条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国土部门办理。
(3)总结验收、成果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6月)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成果汇总、归档,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并组织验收。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后,各相关机构可根据上级机构要求进行成果发布。依据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成果,组织相关单位开发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信息服务查询系统,并开展资料汇编工作。
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2014〕28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成立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办公室)。
各地各单位应明确图纸、界桩、土地使用证等划界、确权成果的管理方式。
说明经费测算编制依据;分析划界费用单价、确权费用单价及其费用组成;测算划界、确权所需经费。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为单项列表说明划界、确权工作量和经费,并分类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县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2月28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公布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地方关于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规定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税总局令第49号,2008年2月26日),以及地方有关规定测算。
按照财政部、国家测绘局2009年2月5日印发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以及地方有关规定测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重要文件及地方相关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其他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定的费用。
划界经费主要包括地籍测绘费、界桩设置费、宣传标志牌设置费和其他费用。
地籍测绘费作为划界经费组成部分,在确权经费中不得重复计取。
界桩设置费主要包括制作、运输、埋设界桩等各项工作费用。
宣传标志牌设置费指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部分宣传标志牌费用,内容主要为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对于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有关规定。
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划界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但现阶段未考虑到的费用,其他费用可按上述费用之和的比例进行估列。
确权经费构成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实施管理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费、咨询服务费)、基本预备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及我县的有关规定测算。
水利部门牵头并负责《霍山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提供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完成水利工程的地籍测绘、打桩放线和关联村居、单位签字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权属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解释和答复工作;城管、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负责涉及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司法、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社会治安工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工作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协调工作等。
(1)强化组织领导。县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领导组组织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政策、经费等重大问题,并积极支持流域机构等部有关直属单位开展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把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作为全面推行河长制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协调制度、信息资源共享、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确保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2)强化资金保障。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所需工作经费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筹集。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级所需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确保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3)强化技术指导。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抽调熟悉政策、组织协调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切实满足工作需求,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4)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确权划界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附件:
1、附表1、附表1-1、附表1-2、附表1-3
2、填表说明
附表1:
县(区)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汇总表
名 称 |
划 界 |
确 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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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成 划界面积(亩) |
已完成划界面积(亩) |
未完成划界面积(亩) |
完成划界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应完成确权面积(亩) |
已完成确权面积(亩) |
未完成确权面积(亩) |
完成确权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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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范围 |
河道 (无堤防) |
长度(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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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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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 (有堤防) |
长度(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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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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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 |
坝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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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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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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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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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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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 |
堤防 |
长度(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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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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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 |
坝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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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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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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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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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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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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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河道)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表
流域机构: 管理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
划 界 |
确 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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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成划界面积(亩) |
已完成划界面积(亩) |
未完成划界面积(亩) |
完成划界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 (万元) |
应完成确权面积(亩) |
已完成确权面积(亩) |
未完成确权面积(亩) |
完成确权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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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范围 |
无堤防河段 |
长度(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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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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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堤防河段 |
长度(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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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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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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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 |
有堤防河段 |
长度(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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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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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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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附表1-2:
(水库)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表
流域机构: 管理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
划 界 |
确 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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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成划界面积(亩) |
已完成划界面积(亩) |
未完成划界面积(亩) |
完成划界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应完成确权面积(亩) |
已完成确权面积(亩) |
未完成确权面积(亩) |
完成确权尚需经费(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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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范围 |
坝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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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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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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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 |
坝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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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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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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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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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附表1-3:
(水闸)划界确权情况调查表
流域机构: 管理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
划界 |
确权 |
备注 |
||||||||
应完成划界面积(亩) |
已完成划界面积(亩) |
未完成划界面积(亩) |
完成划界尚需经费 (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应完成确权面积(亩) |
已完成确权面积(亩) |
未完成确权面积(亩) |
完成确权尚需经费 (万元) |
尚需经费主要构成(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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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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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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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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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附件2:
填 表 说 明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依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满足管理、保护及工程安全需要。
2、管理范围划界、确权: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水库工程,包括坝区和库区。管理范围内土地需征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属,办理土地使用证。
3、保护范围划界:堤防工程,保护范围为堤防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以外一定的区域。水库工程,包括坝区和库区。水闸工程,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的一定范围。保护范围内土地不需征地确权。
4、附表1-1、1-2、1-3以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单元填报。
5、表中所列“划界、确权尚需经费主要构成”需填写:划界所需测量、制作和埋设界桩等费用;确权所需征地补偿、办理土地证等费用,征地补偿费暂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规定标准测算。
6、表中阴影部分不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