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赵**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09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5株)5倍的林木计75株,同时责令改正,今后对采伐的松树疫木应当在山场就地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处理),不得出售;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5×550=2475元)3倍的罚款,计7425元;3、没收违法所得(出售松原木树款)1800元。 |
0.9225(万元) |
2020/6/30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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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F003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8株)2倍的林木计36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98×500=1490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470元。 |
0.447(万元) |
2020/7/17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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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伯爵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农业生态旅游度假村分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霍林罚决字〔2020〕第C006号 |
非法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没收该公司非法利用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1只;处野生动物价值4倍罚款计人民币肆万元整 |
4.000000 |
2020/8/19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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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E014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23株)2倍的林木计46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0.939×500=469.5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408.5元。 |
0.140850 |
2020/8/5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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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与儿街镇鸟观嘴村民委员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霍林罚决字〔2020〕第C004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467㎡)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7005元 |
0.700500 |
2020/8/21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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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12号 |
毁坏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2、补种毁坏林木株数(79株)1倍的林木计79株;2、处毁坏林木价值(1.91×600=1146元)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292元。 |
0.229200 |
2020/8/28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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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天下泽雨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霍林罚决字〔2020〕第E013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该公司限期将霍山县太平畈乡洪峰村***组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1003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10030元整。 |
1.003000 |
2020/9/8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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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B006号 |
毁坏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2、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19株)1倍的林木计119株;2、处毁坏林木价值(3.388×600=2032.8元)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065.6元。 |
0.406560 |
2020/9/11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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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E017号 |
非法收购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1、责令停止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收购的松原木材积4.23立方米;3、并处违法收购木材价值价值(4.23×550=2326.5元)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326.5元。 |
0.23265(万元) |
2020/9/16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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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B007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陈**限期将霍山县衡山镇洛阳河村***组“渔湾”山场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79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7900元整。 |
0.79(万元) |
2020/9/21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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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B008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吴**限期将霍山县衡山镇洛阳河村***组“渔湾”山场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45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4500元整。 |
0.45(万元) |
2020/9/21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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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E019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4株)2倍的林木计8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1.05×550=577.5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732.5元。 |
0.173250 |
2020/9/22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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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E018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株)2倍的林木计6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1.029×550=566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698元。 |
0.169800 |
2020/9/22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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