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郑**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13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郑**限期将霍山县衡山镇****组“七斗冲阴排”山场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686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6860元整。 |
0.686000 |
2020/9/27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杜**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D006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杜**限期将磨子潭镇磨子潭村***组处超审批范围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707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7070元整。 |
0.707000 |
2020/10/14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汪**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15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汪**、李**、储**、孙*、王**五人限期将衡山镇****组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汪**、李**、储**、孙*、王**五人共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65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6500元整。 |
0.650000 |
2020/10/19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李**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15-1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李**、汪**、储**、孙*、王**五人限期将衡山镇东石门****组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李**、汪**、储**、孙*、王**五人共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65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6500元整。 |
0.650000 |
2020/10/19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储**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15-2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储**、汪**、李**、孙*、王**五人限期将衡山镇东石门村***组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储**、汪**、李**、孙*、王**五人共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65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6500元整。 |
0.650000 |
2020/10/19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王**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15-3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王**、汪**、李**、储**、孙*五人限期将衡山镇东石门村***组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王**、汪**、李**、储**、孙*五人共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65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6500元整。 |
0.650000 |
2020/10/19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孙**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15-4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孙*、汪**、李**、储**、王**五人限期将衡山镇东石门村***组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孙*、汪**、李**、储**、王**五人共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65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6500元整。 |
0.650000 |
2020/10/19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舒**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B010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舒**限期将但家庙镇但家庙村****组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77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7700元整。 |
0.770000 |
2020/10/23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蒋**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B011号 |
盗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1、责令补种盗伐林木株数(3株)5倍的林木计15株;2、并处盗伐林木价值(0.26×550=143元)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715元。 |
0.071500 |
2020/10/20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潘**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B009号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1、责令停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并处罚款2000元。 |
0.200000 |
2020/10/16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杨**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E021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2株)2倍的林木计24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757×500=1378.5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135.5元。 |
0.413550 |
2020/10/21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杨**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E022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4株)2倍的林木计18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1.05×550=577.5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572元。 |
0.557200 |
2020/10/21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潘**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C009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4株)2倍的林木计108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8×500=2400元)4倍的罚款,计人民币9600元。 |
0.960000 |
2020/10/26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李**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E023号 |
非法收购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1、责令停止收购明知是滥伐等非法来源林木的违法行为;2、没收非法收购的松原木4.708立方米;3、处收购非法来源的木材价值(4.708×550=2589元)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589元。 |
0.258900 |
2020/10/30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何**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E020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当事人限期将漫水河镇****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112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11200元。 |
1.120000 |
2020/11/9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余**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B012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4株)1倍的林木计4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1.902×500=951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853元。 |
0.285300 |
2020/11/6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项**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14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项*路限期将衡山镇****组“项*存房屋后”山场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2020/11/4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查**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E024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8株)1倍的林木计8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1.403×600=841.8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525元。 |
0.252500 |
2020/11/13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赵**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D007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当事人限期将磨子潭镇***组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166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16600元。 |
1.660000 |
2020/10/16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韩**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D005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当事人限期将磨子潭镇胡家河村***组山场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2020/11/7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程**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B013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8株)1倍的林木计8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1.87×500=935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805元。 |
0.280500 |
2020/11/23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俞**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D010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株)1倍的林木计5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1.7×550=935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805元。 |
0.280500 |
2020/12/7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何**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F009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当事人限期将霍山县落儿岭镇***村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750.4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7504元。 |
0.750400 |
2020/12/8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唐**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D009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9株)1倍的林木计9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3.1×550=1705元)4倍的罚款,计人民币6820元。 |
0.682000 |
2020/12/7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叶**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20-1号 |
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原木 |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
1、责令改正;2、对承运人处4000元罚款。 |
0.400000 |
2020/12/8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邓**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20号 |
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松原木 |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
1、责令改正,今后不得调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木材;2、没收当事人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的松原木7.327立方米;3、处10000元罚款。 |
1.000000 |
2020/12/8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徐*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D008号 |
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松原木 |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
1、责令改正,今后不得调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木材;2、没收当事人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的松原木4.8立方米;3、处12000元罚款。 |
1.200000 |
2020/12/8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李*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F006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当事人限期将落儿岭镇烂泥坳村***组处超审批范围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1977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19770元。 |
1.977000 |
2020/12/8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彭**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C012号 |
非法采石毁坏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900元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900元。 |
0.390000 |
2020/12/11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程**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18-2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杨*全、高**、程**限期将霍山县佛子岭镇长岭村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杨*全、高**、程**共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1416平方米)每平方米11元罚款,计人民币11682元整。 |
1.168200 |
2020/12/8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杨**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18-1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杨*全、高**、程**限期将霍山县佛子岭镇长岭村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杨*全、高**、程**共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1416平方米)每平方米11元罚款,计人民币11682元整。 |
1.168200 |
2020/12/8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郭*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C010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当事人限期将与儿街镇石河村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2020/12/9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王**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19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王**限期将霍山县衡山镇***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1547平方米)每平方米11元罚款,计人民币17017元整。 |
1.701700 |
2020/12/8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安徽**** |
法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B014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当事人限期将但家庙镇但家庙村***组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110元一杯的罚款,计人民币13110元。 |
1.311000 |
2020/12/18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张**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E025号 |
收购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内因松材线虫病而采伐的松树 |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十八条 |
1、责令改正;2、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3、对其所购松原木1.146立方米交霍山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控中心销毁处理。 |
0.500000 |
2020/12/18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高** |
自然人 |
霍林罚决字〔2020〕第G018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高**、杨*全、程**限期将霍山县佛子岭镇长***处未经审批所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高**、杨*全、程**共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1416平方米)每平方米11元罚款,计人民币11682元整。 |
1.168200 |
2020/12/23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吴* |
|
霍林罚决字[2020]第C013-1号 |
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原木 |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
1、责令改正;2、对承运人处3000元罚款。 |
0.300000 |
2020/12/29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徐* |
|
霍林罚决字[2020]第C013号 |
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松原木 |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
1、责令改正,今后不得调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木材;2、没收当事人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的松原木5.29立方米;3、处10000元罚款。 |
1.000000 |
2020/12/29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
李** |
|
霍林罚决字〔2020〕第C011号 |
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78株)2倍的林木计156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4.55×520=2366元)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7098元。 |
0.709800 |
2020/12/29 |
霍山县林业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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