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资[2010]35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霍山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霍山县林业局
2010年3月9日
霍山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暂行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根据霍政办[2009]105号《关于印发霍山县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和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木采伐指人为采伐消耗林木的活动,采伐类型分主伐、抚育采伐、其它采伐三种。主伐分皆伐、渐伐、择伐三种方式;抚育采伐分透光伐和疏伐二种方式。
第三条: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采伐林木实行凭证采伐制度,严禁超限额采伐和无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
第二节 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计划管理
第四条:森林采伐限额依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并通过对本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进行科学测算而编制,经省林业厅批准下达执行。
第五条:采伐指标在优先顺序下可灵活使用。县级下达给各单位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优先保障森林病虫害、火灾、风倒风折、雪灾等自然灾害受损林木的清理采伐指标,其次是抚育采伐和低产、低效林改造指标,再次是森林主伐指标。当各指标不被同时需求时,由各站(场)报林业局备案后,可以相互调剂使用。
第六条:年度商品材采伐计划,只要符合采伐技术规程和《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商品林和公益林两类林中总体平衡使用,不受限制。
第七条:商品林限额计划可以结转使用。年度未使用完采伐计划,由林业局向省厅备案,全县统一使用,但各乡镇不得自行结转和使用。
第八条:县政府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要在各乡村告示栏公开,乡镇可以总体掌握。计划安排按照“可伐资源数量、林龄、采伐理由和申请时间先后”进行,随时公示,接受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合理。乡镇林业站要逐步建立到户的森林资源档案,测算合理的采伐量,国营林场要完善和调整森林经营方案,为采伐计划的安排落实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采伐户需要采伐林木时,应持《林权证》、身份证和其它证明材料,向乡镇林业站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取消其他中间审批环节。
第十条:放开毛竹采伐管理,不再实行限额采伐,不再下达各乡镇、场毛竹限额采伐计划。
第十一条:限额指标实行预留备用制度。县级预留省厅下达计划的10%,解决征占用林地、森林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和少数林农特殊需要滞后申请的采伐指标。
第十二条:鼓励实施间伐培育森林。抚育采伐胸径不足10厘米的林木,均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采伐计划管理单位在下达的非商品材采伐限额指标内审批。
第三节 采伐作业设计及审批发证程序
第十三条:采伐设计的政策界定。
第十四条:采伐设计权限。
(一)、乡镇林业站采伐设计权限:皆伐5亩以下、抚育采伐10亩以下的林木采伐。
(二)、林业局调查规划室采伐设计权限:皆伐5亩以上和抚育采伐10亩以上的林木采伐、公益林采伐、国有林木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国省道和县内重点乡镇道路(含重要循环路和风景区)两旁目及范围山场的采伐、烧制名优茶用炭的林木采伐。
(三)、组织设计:乡镇林业站在安排采伐计划前,坚持现场调查设计,须由分管站长和资源管理业务人员2人以上参加;局规划设计的,须由规划调查设计室2名以上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名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资质,设计书和申请表由设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一)、审批权限: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室设计采伐的,由局审批;林业站规划设计在30立方米以下木材采伐的,由乡镇林业站自行审批,30立方米以上的由局审批。
(二)、审批程序:由局调查规划设计室设计的,设计书先由局资源管理股、分类办等审查盖章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由局长审批。采伐30立方米以上属于林业站规划设计的,凭设计书由分管领导审批。
(四)、发证:局调查规划设计室设计的采伐,由局资源管理股核发采伐许可证;乡镇林业站设计和由局调查规划设计室设计采伐烧炭使用非商品材限额的,由乡镇林业站核发采伐许可证。林业站核发采伐许可证时,必须由资源管理业务人员、分管站长、站长共同签字。发证时,除依据已审批的采伐设计书外,同时审查林权证、身份证原件,并将其复印件和其他材料一并存档。
第四节 采伐管理及森林更新
第十六条:发证交采伐证(包括采伐设计书)的同时,应向采伐户交代好有关政策、技术要点和注意事项,必要时,有义务现场给予采伐指导。
第十七条:对成片林木的采伐管理,改原来由林业部门伐中监督,为采伐户自伐自查,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伐后验收应由乡镇林业站进行,验收清单要记载实际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蓄积量、出材量等主要因子,以评估采伐质量,同时作为资源消长变化的原始数据进行存档。
第十八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对采伐迹地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更新。更新方式应当优先采用人工更新,不能人工更新时采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杜绝返荒现象。
第十九条: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及早成林。
第五节 责 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1)、不按本规定安排采伐计划的;(2)、不按本规定调查设计的;(3)、不按本规定程序报批发证的;(4)、有意安排人情计划发人情证,致使采伐计划使用不合理,群众有意见的;(5)、采伐计划使用不公开、不透明的;(6)、本规定的其它工作程序不到位,明显影响工作开展效果的。
第二十一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