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秘〔2018〕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现就我县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以及森林防火重点区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1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防火区
全县森林、林木、林地及其周围50米的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特殊情况用火需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火。
三、森林高火险区
下符桥镇,但家庙镇,与儿街镇,衡山镇,佛子岭镇,黑石渡镇,落儿岭镇,单龙寺镇;茅山林场,马家河林场,佛子岭林场,青尖林场;白马尖、铜锣寨和南岳山森林公园景区及其周边相连山场。
四、森林高火险期
春节、清明时段以及持续干旱且高温、大风等极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天气。
五、森林防火重点区
诸佛庵、落儿岭、漫水河、上土市、太阳、太平畈、大化坪、磨子潭、东西溪、单龙寺计10个乡镇和和茅山、马家河、佛子岭、青尖4个林场;但家庙镇复览山区域,与儿街镇四顾冲白云洞区域,衡山镇南岳山区域,佛子岭镇佛子岭风景区区域,黑石渡镇清潭沟区域,上土市镇铜锣寨区域,太阳乡白马尖区域。
六、野外用火禁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及林地边缘。
(三)禁火行为:
1.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地(区);
2.严禁祭祀活动时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
3.严禁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埂、烧荒草、炼山等;
4.严禁燃放烟花、放孔明灯;
5.严禁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
6.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等;
7.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在禁火期限内,明火烧山,一律依法拘留。
(六)森林火警电话:0564-5022135或110。
七、法律责任
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