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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林业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2-08 16:20 信息来源:霍山县林业局  字体:[  ]

  

为加强县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在全面总结我局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霍山县林业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霍林办【2024】14号,以下简称《制度》),并于2024年2月5日起实施。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0年,我县出台了《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霍政办【2020】10号),确立了全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我局根据《意见》及有关规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4338-2022),结合自身实际,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内容全面、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近年来,随着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深入推进,公民法治观念、权利意识逐步增强,为进一步提高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凡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由局行政法规股在实体和程序上严把法律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职能。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准确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由局行政法规股牵头,结合林业法治工作实践,参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4338-2022),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起草了《霍山县林业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通过林业工作群等平台将《制度》草案公开,广泛地征求局属各单位意见,在规定期间没有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最终由党组会审定通过。

四、工作目标

《制度》的制定是为保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县林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五、主要内容

《制度》16条,一个附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本部门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林业管理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更大程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合法性审查程序。

 起草股室、单位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行政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局行政法规股作出退回审查意见的送审稿,起草股室、单位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局法规股重新审查;局行政法规股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起草股室、单位。起草股室、单位对局行政法规股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提交起草股室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依法行政分管领导讨论决定或者由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局行政法规股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关于合法性审查标准。

    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必须合法;不得超越行政机关法定权限;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违法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利,减少本单位职责和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与本单位现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协调、不衔接;要征求并妥善处理公众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如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不得增设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等。

六、创新举措

分管领导、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履行好法治建设责任人职责,严把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关,由具有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初审,重大问题、全局问题集体讨论研究,凝聚广泛共识。以《制度》保障规范审、加强督导促进审,全过程各环节均有据可循。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加强合法性审查队伍的建设

县林业局加强人员培训,配备业务骨干,负责承办合法性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业务专家的作用,全力保障队伍的专业性。

(二)注重政策与法律相统一

及时研究国家最新的政策和法律规定,针对政策的灵活性和法律的滞后性等特点,把合法性审查置于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考量,妥善处理引用政策还是法律来决策问题。

(三)注重实体和程序相统一

除了对实体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还切实加强对程序正当性审查。

(四)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审查中,注重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一些涉及林业改革领域尚处于探索的新事务,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提出建议时既坚持遵循法理也尽量考虑经济社会效果。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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